首页 理论教育 面对老师骚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面对老师骚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都应当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也应当积极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抵御不法侵害。

面对老师骚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面对老师的骚扰与侵害,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以下积极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司法机关要求对已失去灵魂的老师进行制裁;二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当要求,要求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以及老师的教育和管理力度;三是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自己的保护,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2012年10月某日下午,某小学一名35岁的未婚男教师竟趁着酒劲,在课堂上利用帮学生调试电脑的机会,对13名女生进行了猥亵。她们中最大的11岁,最小的只有9岁。这名无德教师刘某已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0年6月至2013年8月间,某小学49岁的教师陈某利用担任三、四、五年级数学课、社会课老师的身份,以辅导功课、改错题为名,对多名不满14岁的女生多次进行奸淫。陈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某小学教师罗某,强迫学生冯某吞吃大便。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学生冯某及其全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事后,学生家长以冯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罗某告到法庭,法庭立即受理此案。根据《刑法》的规定,罗某的行为是在公众场合下对学生进行侮辱并采用威胁的办法,给冯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已构成侮辱罪,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后,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发生在教师身上的上述行为确实令人难以置信。社会公共场所是未成年人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地方,但没想到的是,“一方净土”的校园亦有如此不法现象。这些事件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们未成年的学生们一定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应该告诉广大未成年人朋友,没有所谓的“人间净土”。

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性侵害案件在农村小城镇初中、小学之中的女学生身上比较多发,往往具有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的特点。因为低龄的女孩子害怕老师的权威,并且不懂所受伤害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更不懂得保存受侵害的证据,所以针对女童的性侵害往往很难暴露出来。这样,受害者在受到侵害之后很容易造成精神上的疾病。

此外,体罚学生的情况在农村和小城镇的中小学中也比较常见。通常受到这种侵害的学生都是比较调皮的学生。严重体罚会对学生的身体产生终身影响,对学生的精神也有相当大的负面作用。很多时候,家长并不重视孩子受到的轻微体罚,很多孩子也怕家长责备自己在学校犯错而不敢把受到的侵害向家长反映。往往等到发生了无法掩盖的严重后果,家长才开始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www.xing528.com)

其实,性侵害和体罚都归于身体侵害,包括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老师以及校内管理人员针对女学生的性侵害、老师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如要求学生当众做出一些有损人格尊严的动作、辱骂学生等。无论是性侵害还是体罚,都给受害中小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由于受到暴力侵害,有的学生身体受伤要住院治疗;有的学生精神失常;有的学生性格发生变化,沉默寡言、孤僻古怪等。这种伤害对于他们的影响是终生的。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未成年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当这种严重伤害的情况发生时,广大未成年人要采取以下积极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司法机关要求对已失去灵魂的所谓的“工程师”们进行制裁。未成年学生在受到侵害之后要马上向有关部门或家长举报,不让侵害自己权益的人逍遥法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63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是无情的,并不因为不法分子披有“灵魂工程师”的外衣就可以逃脱,就像例子中的教师一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在来自教师的不法侵害发生后,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被侵害的学生还可以依法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当要求,要求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以及老师的教育和管理力度。虽然老师以及学校管理人员不是校园暴力的最主要实施者,但这类伤害也占了很大比重,并且影响极为恶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学校领导、管理人员以及老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对于那些实施暴力侵害的老师以及管理人员,应该态度鲜明地予以处理,使老师以及学校管理人员真正成为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的积极因素,而不是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

3.广大未成年朋友应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自己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形式,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都应当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问题,有的不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重视的,家长也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教育,以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也应当积极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抵御不法侵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