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在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中走的是对原有公共空间或非公共空间进行公共文化功能的开发,进而实现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道路。德国的实践与法国有一定的相似性,均是从公共空间的功能层面着手进行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但其区别在于法国主要强调对现有功能的整合利用,即通过现有文化功能的整合实现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而德国则更强调对原本并非公共文化空间的场所进行文化功能的开发,挖掘其承载公共文化活动的能力,以此节省乡村自身的空间建设成本。除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经验外,德国在进行乡村建设中的“村庄更新”活动也可为我国村庄中的文化保护及文化开发利用提供借鉴。
(一)德国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背景及概况
二战结束后,由于农村地区便宜的地价、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国家财政补贴等原因,许多工业企业开始迁至农村地区。工业的迁入对农村社会的发展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原有的农村发展道路受到干扰,农村地区出现了人口流出、环境破坏、生活条件恶化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德国政府着手实施了村庄更新计划。
德国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程。1954年,联邦德国政府颁布了《土地整理法》,明确了将保证农村地区农业和林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城乡差距作为村庄更新的主要任务。这一时期主要对村庄中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对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进行补充。1976年,联邦德国政府对《土地整理法》进行了修订,将村庄更新明确写入了法律条文中。这一阶段的村庄开始关注村庄原始形态的保护、村中建筑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整治,着力开发村庄自身的特色。[7]该时期的乡村公共文化建设主要表现为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遗产,是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重点时期。20世纪90年代,德国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村庄的文化环境发展得到重视,乡村的文化价值、休闲价值和生态价值被提升到和经济价值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一时期,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空间的联系日渐紧密,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基本成形。
(二)德国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内容
德国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对原有公共文化空间功能的开发,因此在具体的建设实践中,德国首先将关注重点集中于原有的公共文化空间,市政厅文化功能的开发和利用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市政厅的基本功能是其作为城市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对城市的行政工作和管理工作进行承接,同时市政厅还是村民进行交易和召开集会的场所,因而德国在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中着重关注市政厅文化功能的开发。经过对文化功能的创新开发,各市政厅成为联系政府和村民、承接公共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市政厅的影响范围扩展至乡村,市长和村民可以通过市议会的形式在市政厅中共同行使村庄治理权力,加强政府与村民之间的联系。同时,市政厅还将村民的戏剧、歌唱、演讲、婚礼等日常文化活动纳入其中,成功发挥了市政厅在公共文化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市政厅自身也成为一处重要的公共文化空间。(www.xing528.com)
德国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德国通过了联邦建筑法、遗产法、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村庄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化功能的开发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1961年,德国签署《迈瑙绿色宪章》,提出“适应现代化和以人为本的乡村家园与自然保护工作”[8],首次对村中的文化遗产及文化景观的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到1980年前后,保护村庄的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文化空间更成为村庄的普遍共识,恢复村庄传统文化环境、保留核心村落范围成为乡村文化空间建设的重点。1990年,《乡村规划政策》正式提出,在保护历史遗产、实现文化传承的前提下,倡导村庄应当进行适当的更新。如费尔堡当地居民依据《联邦建设法》和当地建筑法规形成了一套保护与开发的规范,为保护费尔堡整个村庄的建筑风貌提供了可参考的具体规范。
与此同时,德国还开展了一系列乡村更新和保护竞赛,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1961年由当时的园艺协会发起的名为“我们的村庄应更美”的村庄建设竞赛活动。该竞赛起初是为了改善乡村的自然生态和卫生等环境问题,因20世纪70年代村庄的“逆城市化”导致村庄传统风貌和文化遗产的破坏,后来该竞赛逐步转向对人文环境即村庄传统的建筑、文化、风俗等内容的保护,村庄文化的保护成为竞赛的重要内容。该竞赛一直持续至今,主题也由“我们的村庄应更美”发展到“我们的村庄有未来”,保留历史景观和文化风貌是竞赛的重中之重。村庄中的古建筑等传统公共空间在得到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加入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中,成为构成德国乡村整个公共文化空间体系的重要内容。村民在经过保护和有序开发的古建筑中开展传统文化活动,村庄中原有的公共空间和市政厅一起,共同构建了德国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基本建设体系。
保留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文化景观成为德国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鲜明特征。一方面,对村庄历史文化及相关内容的保护使德国的乡村地区得以保留其传统的文化内涵,村庄的人文底蕴可以通过教堂、山墙、城堡等历史建筑得以展现;另一方面,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统文化环境的维系,为德国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了兼有物质基础和文化内涵的基本条件,乡村公共文化功能的开发有了实际的场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公共文化功能的开发,成为德国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主要方向。
(三)德国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经验
德国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为我国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即在原有设施无法直接满足公共文化生活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公共空间的物理层面的整顿,而非进行新设施建设,在活动空间层面开发出现有物质空间承接新的文化活动的可能性,通过对其新功能的认识与提取,实现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构建。我国传统乡村社会中有相当丰富的历史遗存和传统公共空间设施,如村庙、祠堂、戏台等场所,但这些场所因其传统功能的没落多处于闲置和放任不管的状态。从德国的建设经验中可以发现,我国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或许不仅可以新建相应空间,也可以对原有的传统空间进行现代文化功能的开发和利用。这种方案一方面有助于乡村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促进原有公共文化空间的活化保护与发展;另一方面熟悉的场景和功能有助于促进村民对新时代文化生活的理解和接受,可为建立传统空间与村民之间的现实联系提供帮助。建设实践不必过多拘泥于上述空间传统的功能,而是应当把握因地制宜的基本理念,更多地从乡村居民的现实文化需要和当地传统文化资源特色出发,开发其基本的展示、容纳、聚集等功能,实现传统空间和当代文化活动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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