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今中国,日新月异,诚可谓百年、千年而未有之大变局,何去何从,我们似乎要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但倘若整理总结一下我们固有的数千年传统文化,真正地结合自身历史文化的精神、气质,我想还是可以为中国特色道路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借鉴的。这里面,“中国特色”的孝文化,我认为当是特色中的特色,不容忽略。
孝,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将其界定为“善事父母”,真是简要精辟、无以复加,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子女对父母要好。怎么个好法呢?中国孝文化里面有物质赡养、精神色养的区别,前者是衣食住行的基本赡养,后者是情感、态度的外在呈现,这里的“色”也就是说要有好脸色、好语气,而不是我们现在常见的冷冰冰、鼻子不是鼻子脸不是脸。另外,从尽孝的范围和对象来看,先要“老吾老”,在此基础上再“以及人之老”,小孝为家,大孝为国,等等,凡是孝道伦理涉及的方方面面,由此而形成的关于孝道伦理的学说、思想之体系、框架,即是我们所泛称的中国孝文化。
那么,中国孝文化的“中国特色”有哪些方面的体现呢?这些“中国特色”今天还仍然保存着吗?不好一概而论。我们谨在此为大家呈现几条:
一、“中国特色”的嫡长子制。从西周开始,王位世袭嫡长子制逐渐正式化,无论天子、诸侯,以至于卿大夫、士,都奉行父死子继的原则,即舍弟而传子,舍庶而立嫡,这一意识形态其实便是孝道观念在宗法制度上的表现,也可说,传子立嫡、尊父敬兄是孝道的宗法形态。在宗法的制约下,西周宗庙之祭是非常严格的:不是所有的儿子都享有祭祀先祖的资格,他们只有贡纳祭品的义务,没有庙祭先祖的权利,换句话说,对先祖行孝而庙祭,必须是宗族中的宗子(孝子),即嫡长子才有资格。当然,宗子亦承担保护和帮助宗族成员的责任,这与宗族成员支持和听命宗子的义务是相对应的。这一宗法形态,影响了后世两千余年的历代王朝,也渗透了两千余年的中国社会,王室如此,民间底层亦如此,实际上可以说一直维系到今天,特别是在农村。比如在我的家乡山东烟台的农村,这种长子、次子的祭祀关系,仍然有所保留:父亲在世,过年时族谱由父亲张挂,兄弟们团聚于父亲家中,本家同族的族人除夕晚上挨家磕头拜年,都到父亲屋里的正厅来磕头行礼;父亲去世,族谱则由长子主持,大家拜年便到长子家里的正厅来磕头行礼。但是,如果兄弟不和,不相往来,弟弟有时也会单独挂起族谱,以表示自己单独立户,这便会让大家磕头拜年时比较难办,因为按照通常的做法,是要到长子家,但现在次子也挂起族谱,要不要去呢?在农村中,这样的问题,实际上仍是西周以来宗法制度的一种保留和演变。
二、“中国特色”的不孝之罪。按理说,孝道伦理只是一种家庭亲情,属于道德范畴,与法律关系不是太紧密,然而事实上由于中国孝文化的高度发达、影响无孔不入,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它远不止是道德伦理这么简单,从法律的角度,不孝之罪是极其严重的罪名,乃至可以处死。《管子》中载管仲辅佐齐桓公,政令有“适子(嫡子)不闻孝,不闻爱其弟,不闻敬老国良,三者无一焉,可诛也;士庶人闻之吏,贤孝悌可赏也”(《管子·大匡》)。这是不孝之罪可以处死的较早记载了,孝道在《管子》中几乎已经达到了法律的高度,以此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赏罚,这种高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折射出我国先秦时期孝文化的社会发展程度。先秦孝文化的集成之作、儒家的《孝经》,更将不孝之罪作为一节,在“五刑章第十一”中专门阐述,强调“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秦朝时,其《法律答问》中已明确规定:“免老(年老免除服役的老年人)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意思是对不孝的子弟,不必经过三次原宥的手续,就可以直接捕捉。这里的“谒杀”,显然是先秦《管子》“不孝之罪,必诛之”等伦理观念与法令精神的保留和继承。众所熟知的赵高谋害公子扶苏,乃是秦始皇死后,赵高等伪造诏书所为,其中指责扶苏的罪状有“士卒多耗,无尺寸之功”、“上书直言诽谤”,还有一条便是“为人子不孝”,虽说属于诬陷,逼其自杀,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孝之罪在当时的深重程度,足可与死刑相提并论。秦汉之后,法律将不孝之罪都列为重罪加以处罚,北齐开始有重罪十条,隋朝正式定名为十恶,此后到清朝,不孝之罪一直都作为十恶的重罪之一。“十恶不赦”,这是古代对于这十条重罪的绝不宽恕,也成了我们形容人与事罪孽深重的常用词汇,不孝之罪便在其中,且基本是排在第一、第二的位置上,可见这一道德伦理与法律之交织是如何的紧密。至于魏晋南北朝、宋朝官员因披不孝之罪而被攻击、被参劾、被罢官的,如《三国志》作者陈寿、大学者胡寅等,更是不胜枚举,他们面临的社会舆论、道德要求较之今日之官员是艰难苛刻许多的,这也充分说明了不孝之罪在传统社会的“杀伤力”。
三、“中国特色”的避讳文化。《公羊传·闵公元年》说:“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这是古代避讳的一条总原则。尊者如帝王,贤者如孔子,亲者则是父母长辈,与孝文化有关,跟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关系最为密切。简单来说,就是凡父祖长辈之名某某,儿女晚辈都必须在言行、作文时避开这些字乃至含有这些字的事物。如魏晋之时,见人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打听别人的家讳,以免犯忌,可见魏晋之时对家讳的重视程度。《世说新语》中记载晋朝桓玄,一次用酒招待朋友,朋友叫仆人去“温酒”再行酌饮,谁知桓玄听后突然大哭起来,原来他的父亲叫桓温,这个朋友不小心犯了他的家讳,故而伤心。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古时俯拾皆是,而且不乏大量变异的、走形的所谓避讳。比如唐朝“诗鬼”李贺,就因为其父亲名叫晋肃,“进”与“晋”音同,居然有人攻击他说不可参加进士考试,韩愈因此愤而作《讳辨》,质问道:“父亲叫晋肃,儿子就不能考进士;那如果父亲叫仁,儿子岂不是不能作人了吗?”今天恐怕没有谁会因为听到与父母名字相同的字就痛哭流涕的,但这避讳文化却还有遗留,比如说中国人直到现在也不会直呼父母、长辈名字,全以叔、姨、哥、姐等亲属式称呼代替,或者在名字后面加上叔、姨、哥、姐,某某叔,某某哥,对老师,对同事中的年长者,也都称某老师、某师傅,在我的家乡,后代起名字也曾要求不宜与本家、亲戚中长者的名字同字或同音,这都是“中国特色”避讳文化的延续。(www.xing528.com)
四、“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古今中外,对于用人,大概不外乎德、才二者要求耳,只是因时因人而有所偏重。在中国古代,则因孝文化的影响,乃专门设选举、任用孝子的职位,谓之“孝廉”,孝顺亲长、廉能正直的意思。西汉高后时,设有孝悌,第一次作为一种官职以代表朝廷倾向,提倡并促使百姓向孝、行孝,孝廉则始自西汉武帝,当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武帝还曾经因为各郡国举荐不力,甚至要求每年必须完成“指标”,作为地方考核内容,可见其重视程度如何。其中,孝廉中的孝子,到后来也有变异、走形的例子,出现一些欺世盗名、刻意行孝、夸张乃至极端的情况。不过,孝廉在移风易俗、地方教化方面,还是起到了很大效用的,其调解、化解家庭亲情矛盾的方法、举措,值得今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我们梳理与总结。
五、“中国特色”的礼法制度。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儒、法两家皆可谓影响深远,而其相应的礼治、法治也一直伴随着两千余年的中国,比较矛盾的是受儒家孝文化影响,一直有孝道、国法之先后与大小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孝子复仇与国家法令之间的角力。从孝道伦理、孝道教化等角度着眼,历朝执政者都无疑是高度地强调孝行为先,然而中国孝文化中又有“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教训,这使得血亲复仇在两千余年的中国一朝又一朝、一幕又一幕地上演,问题是这样的复仇造成互相斗杀,显然严重地影响社会治安,为法令所不能漠视。这该如何是好呢?极为典型的如东汉赵娥,其父为豪强李寿杀害,她的三个弟弟都立志为父报仇,但却相继死于瘟疫,素有报仇之心的赵娥毅然担负起为父报仇的任务,当别人劝解她时,她说:“父仇不报,人活着有什么意义?今虽三个弟弟早死,门户无人顶立,但我还在,难道依靠别人去报仇?”最终杀死李寿,为父报仇,并坦然自首。事后乡人都跑来为赵娥的烈义行为慷慨感叹,虽然一度入狱,但终因大赦获释,受到普遍肯定。晋朝的王谈也是在杀死杀父仇敌之后自首,后来竟两度被地方官表彰,并被举孝廉。当然,也还有报仇而被官方处罚、处死的,但是总的来看,中国古代对于报杀父之仇者,是得到社会、政府的较多认同的,政府并非完全不干预,只是在处理这类事时,很大程度上照顾到了社会的习俗,那就是因杀父之仇而报仇杀人的,是“杀人偿命”这一铁律的另当别论。近代史上的施剑翘为父报仇刺杀军阀孙传芳,经长达10个月的三级审理,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舆论纷致同情、社会各界和国民党要人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出面救援下,度过了11个月的囚牢生活后获特赦出狱,这算得上是古时孝法冲突、屈法全孝的现代演绎了。
总之,在中国文化中,孝文化堪称最具“中国特色”的特质文化了,上述五个方面只是就其显著者约略而言,再如笔者家乡山东烟台的农村,在父母去世后,三年之内过年时不贴大红春联,这自是孝文化中“三年之丧”的当代保留,像这一类的情况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还有很多。方今独生子女、空巢老人,整个社会的孝道伦理亲情在淡漠、在下滑,我想“中国特色”的孝文化固然有一些不合今天时宜的方面,但是根本精神上对父母的敬爱、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的照顾,恐怕还有大量值得我们吸取、继承和弘扬的。古人讲“百善孝为先”,然则当下走中国特色的道路,孝文化可否先行一步呢?
(刚谨按:此文发表于《寻根》,2011年第3期,题为《说“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