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用贤《管子书序》曰:“选士首以好学慈孝,而且及于拳勇股肱,亦兴贤之故典也。”这一评价是中肯的,再补充一句的话,不仅选士首以好学慈孝,由此为兴贤之故典,而且惩恶以不孝不慈,亦是匡邪之法典。这样来看待《管子》一书,或更确切些。
《管子·立政》曰:“凡孝悌忠信、贤良俊材,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什伍以复于游宗,游宗以复于里尉,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乡师以著于士师。”这是选士用人的一条标准。此标准在《管子》中屡屡强调,如果说后世如汉代举孝悌等征辟措施之立论依据源自于此,恐不为过。《问》篇中“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小匡》中载道:“慈孝于父母,长弟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此一方面是对慈孝者进行选举,另一方面则是对不慈孝者进行惩办,无论是哪种情况,“有而不以告”皆“其罪五”,都表明了国家对于孝道伦理的高度重视。当后世西汉文帝、武帝数次下诏责令郡国举孝悌并深怪地方举荐不力时,其中潜在的考虑无疑是同《管子》上述论调一致的,用《山权数》中管子的话来讲,那就是:“君不高慈孝,则民简其亲而轻过,此乱之至也。”所以,循此推开出去,则可以明了以下两点:
其一,选士既首以好学慈孝,则惩恶亦必以不孝不慈为先。《大匡》曰:“适子不闻孝,不闻爱其弟,不闻敬老国良,三者无一焉,可诛也。士庶人闻之吏贤孝悌,可赏也。”一诛一赏,全在孝悌与否,此时孝道已不仅仅属于伦理,更强化为法律。这种高度,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代表了我国先秦时期孝文化的社会发展程度。及至秦朝,政府对于不孝之子可以不经往复宽宥而直接惩办之,此种指导思想见存于今日考古所出土之秦律,而从思想渊源上追溯,岂非正与《管子》所论一致?
其二,不慈不孝之人必去之。《戒》篇中,记载管仲论易牙之言曰:“今夫易牙,子之不能爱,将安能爱君?君必去之。”论竖刁之言曰:“今夫竖刁,其身之不爱,焉能爱君,君必去之。”这一记载,并见于《韩非子》,与我们上述分析亦合,当可以视为《管子》书中选士任贤应以孝道伦理为重要铨衡标准的主张。此一方面果然表明“道德的好坏可作为选拔人才的标准,这是管仲学派所指出的道德的另一个作用”,然而我们尤其宜注意的是,管仲学派提出了“才”、“德”两项标准,“而以‘孝悌忠信’作为‘举贤’的首要条件”[2]。这对于我们考察《孝经》及其前后忠、孝思想合而为一(“移孝为忠”)的历史性分析,难道不具有相当之参考价值么?
要之,《管子》中的孝道伦理内容极为丰富,阐论亦极为精微,实在难以以一篇之幅全面无余地予以展现。譬如《山国轨》中载管子言曰:“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此是否与墨家孝道伦理之节葬主张有异同?如此等等,问题尚多。据笔者目前之初步统计,《管子》一书中,涉及孝道伦理的阐述,约有五十六处,这在诸子群籍中,虽未敢说位居第一,大概也是名列前茅的[3]。如此众多的篇幅,本身即证明了《管子》一书在涉及修齐治平时对孝道伦理的高度重视。有志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研究之同仁,实在不应对此继续沉寂下去了!
(刚谨按:此文发表于《孝感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www.xing528.com)
【注释】
[1]对此问题,刘捷宸先生指出“尽管这是在名辩意义上而言名实,但就《管子》全书而言,其名实观中是有孔子正名影响在的,并非毫无社会伦理意义”,刘先生认为“并非毫无社会伦理意义”,是矣;而谓“这是在名辩意义上而言名实”,恐非如此,且其与夫子正名之论,亦未可遽然确定孰为先后。刘先生文见淄博社会科学联合会、赵宗正与王德敏先生编:《〈管子〉研究》(第一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6页。
[2]沈善洪、王凤贤:《中国伦理思想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223页。
[3]此五十六处,以其阐述内容为准,非徒以“孝”字之出现为数,虽然二者总体上是保持一致的,然前者之范围终究大于后者。若《管子·形势》“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上失其位,则下踰其節。上下不和,令乃不行”,《幼官》“再会诸侯,令曰:养孤老,食常疾,收孤寡”云,类此者甚多,虽无“孝”字,却终属孝道伦理。又,儒家《礼记》中,阐论孝道伦理夥矣,笔者对此尚未完成统计,除此之外,其余诸子(包括儒家之《语》《孟》),皆未有超出《管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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