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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法院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原因及既判力理论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从长远来看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发展趋势。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暂时予以保留,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的体现。就民事诉讼而言,如果当事人的申诉确需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上又无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法院的再审在《民事诉讼法》上就找不到依据。这是保留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最主要的理由。

保留法院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原因及既判力理论研究

笔者认为,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从长远来看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还有必要保留法院的这一权力,只是应当作出严格的限制。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暂时予以保留,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的体现。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一审,对一审的法院裁判不服可依法上诉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对二审的法院生效裁判不服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法院再审裁判错误的,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种被称为“三加一”的路线图,构筑了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运行轨道。在一般情况下,经过了这样的程序运行轨道,法院裁判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很小,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会予以服从。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经历了“三加一”路线图的程序运行轨道后,仍有个别当事人继续信访申诉。有学者认为,应以“法治思维”重塑我国的申诉信访机制。[14]但无论我国的申诉信访机制如何重塑,都不能对申诉人的正当诉求完全加以排斥和否定。就民事诉讼而言,如果当事人的申诉确需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上又无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法院的再审在《民事诉讼法》上就找不到依据。这是保留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最主要的理由。王亚新教授对这一理由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认为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程序是涉诉信访制度与再审制度之间暂时还不能缺少的一种衔接;[15]“是对已经穷尽法定程序仍在不断申诉信访而且确实需要纠错的少数案件采取‘兜底’或‘补漏’式救济”。[16]因此,2007年和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人大法工委研究认为,多一条纠正错案的途径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况且在特殊情形下,如国家外交对等因素等,有法条依据就会有支撑,立法机关基于上述理由而未采纳废除的意见”。[1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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