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如何审查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较为简单,有必要明确以下问题:
1.审查的组织
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等材料后立案登记,及时将案件移交审监庭或相关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可以与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审查不同,立案庭只需进行立案登记即可,审查工作完全由审监庭或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那样涉及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的程序保护问题,统一由审监庭或相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查,有利于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恰当地处理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由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是由作出生效裁判或再审裁判的法院受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419条规定了对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为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不能参与对该案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2.审查的内容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157]对一般的检察建议作了规定,规定得较为抽象,没有体现再审检察建议的特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415条、第416条和第419条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第415条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是不恰当的。对同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如果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决定予以再审,同级法院就对同一案件进行了两次再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审理法院确定的要求也不相符。第416条第1款[158]就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作了规定,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和“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条件,但对建议再审的对象没有作出限定,没有明确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适用范围上的区别。第419条规定了“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为对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条件,实际上是要求再审捡察建议要符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事由。有学者据此认为:“即使法院因检察建议的提出而启动再审,也不算检察院抗诉的再审途径,而应归结为法院自身的依职权提起再审。”[159]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法院不接受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还可依法抗诉,对抗诉后再审的案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适用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进行审查,就会使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正常运行秩序被打乱。当然,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它只是建设性的意见,对法院并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只符合形式条件,法院并不启动再审程序。只有在法院审查提出再审捡察建议的法定再审事由成立时,才决定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适度分离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定标准,对减少法检的结论冲突是有利的。[160]
笔者认为,结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和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的有关内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一是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对再审的判决、裁定以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当事人,必须属于民事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案件当事人范围的人。申请人是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人。三是再审检察建议所针对的法院裁判必须是属于民事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适用对象的法院裁判。对法院调解书,除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是申请再审检察建议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再审诉讼请求的要求。五是提出再审捡察建议的法定再审事由成立,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能作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六是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是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的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经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检察建议。七是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3.审查的方法(www.xing528.com)
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参照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方法进行。
4.审查期限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监督意见》第7条第2款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419条都规定审查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之日起计算。
5.再审检察建议的撤销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8条第2款关于检察建议撤销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再审检察建议。[161]
6.审查后的处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监督意见》第7条第2款[162]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416条第2款和第419条、[163]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诉监督规则》第87条[164]对此作了规定。参照上述规定,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第一,再审检察建议符合条件,裁定再审,通知当事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不得就本案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第二,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条件但可以补正的,建议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补正,经补正后裁定再审。第三,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或虽可以补正但建议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补正而不予补正的,函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不当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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