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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时间范围和其应用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从广义上来理解既判力的时间范围,认为其包括既判力的发生之时、既判力的标准时和既判力的消灭之时。首先,它表明了法院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的正当性。在判断当事人提出的后一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既判力的基准时是重要的依据。最后,既判力的标准时是判断“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的重要因素。如果某一证据形成于既判力标准时之后,是不受既判力约束的,不能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

既判力时间范围和其应用研究

有学者从广义上来理解既判力的时间范围,认为其包括既判力的发生之时、既判力的标准时和既判力的消灭之时。[1]法院的前诉生效裁判作用于后诉的范围界定而言,既判力时间范围最为核心和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既判力的标准时,所以多数学者仅将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理解为既判力的标准时。既判力的标准时,又称既判力的基准时,是指“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在此特定的时间点之前发生的事实法院的生效裁判才对其产生既判力。[2]

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据纠纷的事实所作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之所以要明确既判力的标准时,是因为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有可能处于变动的状态,明确既判力的标准时是衡量既判力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诉讼标的如果不采用这种方法予以固定,就无法确定既判力的作用范围。从时间关系来讲,法院的生效裁判只对既判力标准时以前的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产生既判力。在现实生活中,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后,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有可能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有新的变化,法院生效裁判不能对此产生既判力。德国有学者指出:“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只确定特定时刻的权利状态,而不是确定所有未来的权利状态,因为通常情况权利状态后来会发生变化,所确认的请求权被履行和被消灭,原告被确认的财产所有权又被转让等。在新诉讼中陈述该变更不能因既判力而受到排除。”[3](www.xing528.com)

研究既判力的标准时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它表明了法院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的正当性。对既判力标准时之前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攻击与防御,受到了较为充分的程序保障,基于“程序保障、自我决定、自我责任”的程序逻辑形成的定式,[4]法院的生效裁判对这种事实产生既判力是公正合理的。在判断当事人提出的后一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既判力的基准时是重要的依据。[5]对诉讼结束之后发生的新的争议,既判力不具有约束力,不会产生重复起诉的问题。[6]如果不设定既判力的标准时,就有可能无限扩大既判力的作用范围,既判力标准时以后出现的事由也可能受到既判力的遮断,从而有可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损害。明确了既判力的标准时,就可以以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由存在的时间为标准,在认定是否重复起诉的基础上,对申请再审和另行提起诉讼进行明确的区分。最后,既判力的标准时是判断“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的重要因素。如果某一证据形成于既判力标准时之后,是不受既判力约束的,不能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如果某一证据虽形成于既判力标准时之前,但并非客观原因不能在诉讼中提出,也不能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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