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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救济模式分析及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再审中的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采取何种方式为案外人提供救济,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是另行起诉模式。采用这一模式的较少,法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法国最早在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了第三人撤销判决异议制度。为了对法院裁判效力扩张带来的影响予以消化,有必要对受法院裁判效力扩张影响的案外人在程序上提供救济。二是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欺诈情形的发生可能对案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需要对案外人权益提供保护。

案外人救济模式分析及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再审中的研究

采取何种方式为案外人提供救济,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是另行起诉模式。德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这种模式固守法院裁判效力的相对性原则,案外人没有实际参与诉讼程序,不能受到法院裁判效力的拘束,他完全可以以其固有的地位另行提起诉讼,对前诉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予以否定或者争执。第二种模式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模式。采用这一模式的较少,法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法国最早在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了第三人撤销判决异议制度。它基于特有的既判力制度为保障第三人权益而设置,是针对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救济制度。在法国,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是予以认可的,这一原则也能对第三人的权益予以保护。之所以还采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模式,一是因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法院裁判相对性事实不会发生作用,或者虽然仅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来讲法院裁判原则上发生作用,但实际上诉讼以外的第三人也会受到法院裁判的作用。为了对法院裁判效力扩张带来的影响予以消化,有必要对受法院裁判效力扩张影响的案外人在程序上提供救济。二是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欺诈情形的发生可能对案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需要对案外人权益提供保护。在论述第三人异议与既判力的关系时,法国学者指出:“第三人异议制度与既判事实的既判力似乎是不相容的,但实际上我们可以通过一定推理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从原则上来说,只有在判决具有相对既判力的情况下,第三人才可以提出异议;而在判决具有绝对的既判力的情况下,第三人异议只是一种抗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抗辩权获得尊重。”[77]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模式实际上起到了平衡裁判的既判力与案外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关系的作用。第三种模式是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模式。日本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在日本,是通过扩大再审原告适格主体的方式,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许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第四种模式是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结合的模式。英美法系大多采用这种模式。事前保障,是指在某些事前程序的设置中,主要通过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完善对当事人权利告知的程序,尽可能在萌芽状态就将有可能威胁案外人利益的情形予以消灭。事后保障,是指案外第三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未参加前面的诉讼程序,允许其对前诉终局判决的既判力规则进行抗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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