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有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本对象。二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无论是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基本对象的主体还是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主体,都是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的主体。某一主体,如果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约束,就不能对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也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法院前诉生效裁判相矛盾的主张。反过来讲,某一主体,如果既不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本对象,又不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情形,其就不会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约束,法院的生效裁判作出以后,不能阻止其行使再行起诉和再行主张的权利。就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设置而言,它就是给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的人在例外情形下再次救济自己权利的机会,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以后,因为其受到了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约束,不能再行起诉和再行主张,只能依法申请再审。
对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当事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再审的当事人与原审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即原审中的当事人以及原审言词辩论终结后的诉讼承继人是相同的,否则,就不是对原审案件或原审判决的再审,而是审理一个新诉。[56]有学者认为,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为标准,受到既判力约束的当事人,都应当享有再审申请权。[57]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也认为,再审之诉原告或被告适格,必须其为原生效判决的当事人,或该生效判决既判力所及之人。再审之诉虽然形式上为新开始的诉讼程序,实质上仍为前诉讼的续行或再开,再审的当事人仍应为前诉的当事人或其既判力所及之人。[58]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意见》[59]第6条第1款第1项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第1款第1项也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当事人之间的一致性进行了规定。[60](www.xing528.com)
依上述分析,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只有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本对象或者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主体,才能成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不属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基本对象或者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主体之所以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当事人,是因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他没有产生既判力,对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诉讼标的他仍然享有提起诉讼和提出主张的权利,不必也不应当通过再审程序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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