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院决定、命令、通知的既判力问题的研究成果

法院决定、命令、通知的既判力问题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院决定的上述属性来看,法院的决定不能产生既判力。一般认为,在督促程序中,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为命令的一种形式。无论命令的适用范围作出何种程度的扩大,都不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判断,不能肯定其既判力。

法院决定、命令、通知的既判力问题的研究成果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调解是法院主要的裁判形式。此外,法院的裁判形式还包括决定、命令和通知。

1.法院决定的既判力问题

决定是指法院针对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权威性认定。[37]法院决定不同于法院判决,它所解决的事项不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属于诉讼中的程序事项。法院决定解决的事项虽然属于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但它也不同于法院裁定,因为法院决定解决的程序事项具有一次性即时解决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一经作出或者送达便立即生效。从法院决定的上述属性来看,法院的决定不能产生既判力。

2.法院命令的既判力问题

命令这种裁判形式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少见。一般认为,在督促程序中,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为命令的一种形式。(www.xing528.com)

对支付令是否具有既判力在认识上是不一致的。例如,“韩国通说与判例认为,支付命令即使在确定的情形下,也仅发生执行力而不发生既判力。但也有学者持反对观点”。[38]张亮博士从“督促程序之法理基础为缺席判决”“债务人之通知:有关支付令送达的问题”“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尊重”以及“实行彻底的一次性审查”等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赋予督促程序之支付令既判力之正当性基础”。[39]有学者认为,主张支付令产生既判力的理由主要为:一是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等同于向法院起诉,支付令等于法院的判决,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令时支付令就等于生效判决。二是支付令与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三是肯定支付令的既判力是“一事不再理”基本诉讼原则的要求,有利于支付令效力的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作用。[40]还有学者认为赋予支付令以既判力是基于督促程序效率价值取向的考虑,但是,为了平等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对错误支付令产生既判力的严重后果予以减缓或避免,有必要对支付令既判力的范围和程序要件作出相应的限制。[41]笔者认为支付令不同于判决不应肯定其既判力。理由在于:一是肯定支付令的既判力,难以确定既判力开始的基准点,或者与既判力的概念存在矛盾。支付令自送达时生效,但债务人仍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支付令不能确定,而既判力是以法院裁判已经确定为前提的。如果认为从支付令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开始产生支付令的既判力,就混淆了执行力与既判力,而且也与既判力的基本概念相矛盾。二是肯定支付令的既判力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缺乏既判力产生的根据。[42]

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有学者认为“命令”这种裁判形式的适用范围应当予以扩大,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某些诉讼过程中必须立即解决的程序问题,如搜查证据的命令、要求持有人提出证据的命令等。无论命令的适用范围作出何种程度的扩大,都不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判断,不能肯定其既判力。

3.法院通知的既判力问题

通知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43]但在法院裁判形式中的地位不太明显。“通知是适用诉讼中的程序事项,并且有的通知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有的通知还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法院的通知不应当具有既判力。”[4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