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在其教科书中对既判力的意义做了如下的描述:“实质既判力是要求法院提供权利保护的必然结果,它的宪法依据在于法治国家原则。为了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和平,每一个纠纷都必须有一个尽头;从照顾法院的角度出发,他们不应重新卷入已经不可被辩驳地裁判了的纠纷;为了维护法院的声望,也需要避免出现矛盾的裁判。只有通过禁止再次审理和裁判以及使当事人受既判力的拘束,这一目的才能得到完美地实现。”[108]
法国学理上曾这样对既判力的意义进行论述:“‘从遥远的从前开始,在各种各样的民族立法中,最后所阐述的法的不安定性是非常之大的,而且一直被认为实际上是完全不堪忍受的危险所在。为防止这种危险,而通过实定法制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这种最高度、最重要的法律制度被称为法官判决的既判力。对于各个争讼来说,由单一的诉和单一的法的判决而形成的终结,其足以认定是具有相当理由的。这是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将会增加诉讼的方法,尤其是在形成了分歧的判决时,更会产生重大的而且难以解决的困难。’这一段话一直被学术界视为对既判力思想的精辟概括,自萨维尼(Savigny)引用来说明既判力的意义后,它就被视为对既判力意义的古典论述而被广泛地引用。”[109]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一次判决中也阐述了与大陆法系既判力制度相类似的诉讼制度的意义:“既判事项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它不是一个更具技术性的实务或程序事项,它是一个基本的关涉到公共政策和私人安宁的实质正义的规则。它鼓励当事人信赖司法判决,阻止骚扰诉讼,并使法院能够脱身来解决其他的纠纷,其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是根本性的。”[110]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江伟教授最早对既判力的意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他在1999年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从既判力与民事诉讼的价值、既判力与程序保障以及既判力理论与法的创造性等三个方面对既判力理论进行了评价。[111]林剑锋博士认为:“司法审判必须具有既判力”,就像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一样,应当是一种具有超越时代、地域或者体制的普遍存在。[112]随着学者们不断深化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有不少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既判力的意义。归纳学者们的观点,既判力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使当事人免受无辜诉讼的骚扰,有利于实现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二是可以使当事人的讼累得以减轻,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和司法成本,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益原则。三是可以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进行完善,有利于程序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四是可以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稳定,有利于实现程序安定和法的安定性以及国家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五是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注释】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2]蔡虹:《民事诉讼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6页。
[3]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第11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03页。
[4]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6页。
[5][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常怡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6]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21页。
[7]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第11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5页。
[8]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著作引用法规章节条款项目的序数,改用阿拉伯数字。
[9]“诉讼系属是指诉讼存在于法院的这样一种事实状态。”郭翔:《民事诉讼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10]杨建华原著,郑杰夫增订:《民事诉讼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4页。
[11]本书引用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的文本为:《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附判例解释|》,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2]《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主文仅限于命令某种证据调查措施或临时措施的判决,对本诉讼不具有既判力。”第483条规定:“中间判决不使法官停止管辖。”
[13]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页。
[14]But See Note,“Amalgamation of Interlocutory Orders into Final Judgment”,3 st.Mary's L.J.207(1971),转引自[美]杰克·H.弗兰德泰尔、玛丽·凯·凯恩、阿瑟·R.米勒:《民事诉讼法》(第3版),夏登峻等译,夏登峻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8页。
[15]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中间判决所适用的对象,一般是作出终局判决前提的先决性问题或者某些争点,主要包括独立的攻击或者防御方法、中间争点以及请求的原因及数额具有争执时,法院以其原因为正当者。
[16][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7~479页。
[17]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18]既判力原则上不及于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不对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无权对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主张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但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可以利用既判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5页。
[20]叶自强:“论判决的既判力”,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106页。
[21]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8页。该教科书第三十六章“判决、裁定、决定”由刘家兴教授撰写。
[22]刘家兴、潘剑锋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9页。
[23]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50页。
[2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3~114页。
[25][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26][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页。
[27]《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62页。
[28]王福华教授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在实质上的确定力,是与形式上的确定力相对的概念。”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94~395页。吴明童教授认为,既判力,“它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决,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吴明童:“既判力的界限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第76页。田平安教授认为:“既判力,又称为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通用力或确定力。”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96页。赵钢教授认为:“由于既判力所强调的是判决内容的强制性效力,因而又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3页。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也赞同既判力的“实质确定力说”。江必新:《新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29][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2页。
[30]《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0条第1款规定:“在主文中对本诉讼之全部或一部作出裁判的判决,或者对程序上的抗辩、诉讼不予受理或其他任何附带事件作出裁判的判决,一经宣告,即相对于其裁判的争议产生既判力。”
[31]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下卷),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60页,转引自胡军辉:《民事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32]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1页。
[33][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3~1144页。
[3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3页。
[35]本书所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2001年12月21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法释[2008]18号 2008年12月16日)第67条的规定对第83条第3款进行了调整。
[36]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
[37]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页。
[38]P.Calamendrei,“Introuduction to the Work of Paoli”,Studi Sui Processo Attico,ⅩⅩⅦ,as quoted by Biscarai,42,转引自陈刚:《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39]本书引用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的文本为:《德国民事诉讼法》,丁启明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0]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41]《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0条第1款规定:“在主文中对本诉讼之全部或一部作出裁判的判决,或者于程序上的抗辩、诉讼不予受理或其他任何附带事件作出裁判的判决,一经宣告,即相对于其裁判的争议产生既判力。”
[42]本书引用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依据的文本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典》,曹云吉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43]《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一)确定判决限于主文有既判力。(二)对于抵消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在抵消的额度内有既判力。”
[44]常廷彬:《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45][美]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转引自傅攀峰:“普通法系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的处理经验及其启示——以Associated Electric v.European Re案为例”,载《仲裁研究》2012年第2期,第67页。
[46]齐树洁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7页。
[47]李响:《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案例与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3~504页。
[48]胡军辉:《美国民事既判力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8页。
[49]胡军辉:“论美国既判力援引程序及其借鉴”,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第151页。
[50][美]凯文·M.克莱蒙特:“既判力:司法之必需”,袁开宇译,载《清华法治论衡》2015年第2期,第27页。
[51][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52]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72页。
[53]邵明:《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现代正当程序和现代诉讼观为研究视角》,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3页。
[54]胡军辉:《美国民事既判力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6~55页。(www.xing528.com)
[55]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
[56][美]斯蒂文·N.苏本等:《民事诉讼法——原理、实务与运作环境》,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8页。
[57]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58][美]斯蒂文·N.苏本等:《民事诉讼法——原理、实务与运作环境》,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2页。
[59][美]凯文·M.克莱蒙特:“既判力:司法之必需”,袁开宇译,载《清华法治论衡》2015年第2期,第22页。
[60]谢冬慧:“从民族性格看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第181~189页。
[6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62]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63]所谓“失权效”,是指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对实现自己债权形成妨碍的相关事实,包括诉讼时效、决讼宣誓和既判力。
[64]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65]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66][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7页。转引自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67]张小龙、曹志平:“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因果性问题”,载《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32~34页。
[68]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69]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70][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中村民事诉讼理论精要》,陈刚、段文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205页。
[71]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72]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73]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74]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75]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166页。
[76][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0页。
[77]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58页。
[78]邓辉辉:“关于既判力本质说的评介”,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4期,第84页。
[79][美]杰克·H.弗兰德泰尔、玛丽·凯·凯恩、阿瑟·R.米勒:《民事诉讼法》(第3版),夏登峻等译,夏登峻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8页。
[80]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5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310页。
[81]向忠诚:“行政判决既判力本质论”,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126~129页。
[82][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7页。
[83]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84]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5页。
[85]汪振林:“程序保障第三波理论之探析”,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1年卷-2002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100页。
[86][日]田中成明:《现代社会与审判: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郝振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8页。
[87][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常怡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
[88][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89]在对抗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中,当事人获得的法院裁判一般被视为是自身努力的结果,法院裁判产生既判力的根据在于程序保障,当事人如果因自身的原因疏于或者不当地行使权利,理应由自己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90]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136页。
[91][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常怡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92]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
[93]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94][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0页。
[95][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259页。
[96]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47页。
[97][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2页。
[98][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1页。
[99]王国龙:“判决的既判力与司法公信力”,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4期,第134~136页。
[100]邓辉辉:“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根据之比较”,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第137页。
[101]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102]邓辉辉:“论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第157页。
[10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104]林剑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制度化的现状与障碍”,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132页。
[105]黄娟:《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研究——兼谈中国民事诉讼现代化之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62页。
[106]叶自强:“论判决的既判力”,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102~105页。
[107]吴展才:“人民检察院民事再审启动权之合理性探讨——从既判力的角度”,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0期,第51~52页。
[108][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1页。
[109][德]汉斯·弗里德海尔姆·高尔:《既判力论文集》,[日]松本博之等译,东京信山社2003年版,第16页,转引自胡军辉:《民事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6页。
[110]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页。
[11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302页。
[112]林剑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制度化的现状与障碍”,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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