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既判力相近似的概念为“Res judicata”。“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Res judicata’是指‘已判决的事项或案件’。在我国,有人把‘Res judicata’译成‘既判案’,也有人把它译为‘既决事项不再理’,甚至还有人把它译为‘判决的定案或定案’。由于‘Res judicata’原则强调前诉判决所作判断对后诉的影响,实际上与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基本相同,因此,更有人直接将‘Res judicata’译为‘既判力’。”[44]如果将“Res judicata”直接译为“既判力”,就会得出英美法系也存在既判力制度的结论。但不少的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上,英美法系并不存在像大陆法系那样拥有较为完备的既判力制度。这种认识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对法院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不予关注。相反,由于对程序正义和程序安定英美法系比大陆法系更为重视,英美法系同样强调(甚至可以说比大陆法系更加强调)法院裁判的终局、权威和稳定,同样存在与大陆法系既判力诉讼价值相类似的制度。
在英国,“禁反言”制度是与大陆法系既判力诉讼价值相类似的制度。“禁反言”制度是对法院已经判决的事件,禁止当事人再次提出请求。通过这一制度,法院的前诉裁判可以对后诉产生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制度相类似的作用。“禁反言”分为“诉因禁反言”和“争点禁反言”。所谓“诉因禁反言”,是指法院作出终局裁判以后,诉因随之消灭,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诉因再次提出诉讼请求。诉因指的是某人在行使其提起诉讼权利的时候所依据的某一事实或系列事实,[45]包括与权利救济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情况与事实。当事人基于某一诉因可以提出一个或者多个诉讼请求。“诉因相同”一般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提出是基于相同的证据或者基于同一事实。所谓“争点禁反言”,是指不允许当事人对在前诉中已经提出并被法院终局裁判确定的争点问题在后诉中予以驳斥或者推翻。
除了“禁反言”制度,英国法上的“已有救济”和“禁止程序滥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使前诉法院的裁判阻却后诉的作用,因而也被视为与大陆法系既判力诉讼价值相类似的制度。所谓“已有救济”,是指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已经作出裁判并且实施了相应的执行,不允许当事人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请求。这一制度与法院裁判既判力作用相类似,其对所内含的执行上的正义更加予以强调。所谓“禁止程序滥用”,是指对前诉中的某一争点或请求,当事人应该提出而且能够提出,但是,出于非法目的或其他主观恶意,当事人在前诉中故意不提出而在后诉中再提出,法院在后诉中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此种争点或请求进行裁判。很明显,这一制度是对使一方当事人免受另一方当事人程序不公行为的侵害所进行的保护。
在美国,“排除规则也称先例判决原则(former adjudication),作为美国民事诉讼中关于判决效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维护判决的终局性、权威性、一致性以及保证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6]有学者从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维护司法尊严和效率以及审判实践的角度,对美国与既判力诉讼价值相类似制度的生存空间进行了分析。[47]胡军辉博士认为,美国既判力制度有以下特点:一是既判力规则的形成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需求;二是美国法院判例与既判力成文规则共同构成既判力规则体系;三是各州对于既判力规则会有或多或少的立法规定,有些州比较突出;四是美国既判力理论的基石是自身的司法实践;五是既判力规则在美国几乎被完全公式化了,只有很少的制定法以及宪法上的规定提供了一些指导。[48]在美国法上,与大陆法系既判力诉讼价值相类似制度的效力包括请求排除效力和争点排除效力两项内容。[49]因此,在美国,与大陆法系既判力诉讼价值相类似的制度是请求排除规则和争点排除规则。(www.xing528.com)
美国法上的请求排除规则,又称既判事项规则,是指对某个特定的诉求,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终局裁判,就该诉求而言,当事人就不得再次进行争讼。这一规则的存在有以下几方面的合理依据:一是依据这一规则,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有一次的审理机会,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不可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会促使当事人更加严肃地对待法院的审判,不会在诉讼过程中采用轻率的立场,同时也可以使无辜的被告不会因多次诉讼而受到骚扰。二是这一规则的适用,维护了法院裁判的约束力,有利于防止法院裁判的相互矛盾,不仅体现了对法院裁判稳定性的要求,而且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可以进行预测。三是依据这一规则,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事人不能人为地将一个诉讼分割为多个诉讼,而应当在能够请求的范围内尽量一次性地提出所有的请求。这样,就体现了对诉讼经济的追求,确保了国家司法制度效率原则的实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对既判力的热情,展现了对司法效率这一简单诉求的普遍接受,以及对一味追求公平性所致实际成本的拒斥”。[50]美国有学者对请求排除规则的合理性作了如下的概括:“排除原则服务于一致性、公平和效率的公共政策。该原则通过将法院从不断地解决一个个纠纷中解脱从而鼓励司法效率,通过禁止纠缠性诉讼实现司法公平,通过避免不一致的判决实现司法制度的安定。”[51]从总体上而言,“请求权排除不仅适用于在先前诉讼中那些由当事人提出的并为法院所接受的事项,而且也适用于当事人为支持或挫败某一请求而可以被采纳的事项”。[52]基于成文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请求排除规则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美国《联邦第二判决汇编》第26条第1款C项所规定,若审理前诉的法院对该诉并不具有事物管辖权,前诉判决对新诉并不具有排除或吸收的法律效力,则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53]具体说来,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基于起诉缺陷的驳回裁定、基于诉因尚不具备的驳回判决、基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驳回判决、自愿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以及其他情形下的非实质性判决例外。二是管辖或者程序受到限制情形下作出的裁决例外。三是法院裁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例外。四是违背宪法或者实体法规定的情形、被告虚假陈述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其他的请求排除例外情形。[54]
美国法上的争点排除规则,是指对前诉中的某一争点,双方当事人已进行实质上的讼争,法院在裁判中进行了认定,并且法院作出裁判时确有必要让这一争点进行讼争和认定,那么,在后诉中,对在前诉中已经讼争和认定的争点,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争议。依后诉与前诉的诉因是否相同,争点排除规则又可以被分为直接禁止反悔规则和间接禁止反悔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在后诉与前诉的诉因相同的情况下,请求排除规则的适用就能够对后诉当事人的再行争议予以排除。因此,后诉与前诉诉因相同情形下的直接禁止反悔规则并无独立的法律意义,争点排除规则主要指后诉和前诉诉因不同情形下的间接禁止反悔规则。这一规则又被称为间接禁反言规则或者间接不可否认规则。正因为如此,“在美国民事诉讼学中研究判决的效力的时候大都十分偏重间接禁止反悔规则,在有的情况下,甚至就是将争点排除规则与间接禁止反悔规则完全相提并论,等同起来”。[55]对间接禁止反悔规则的法律意义,有学者做了如下的论述:“间接禁反言就像与之相关的既判力原理一样,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有着双重目的,一是使之免受同一当事人或他的相互关系人之间就同一争点重复诉讼的负担,二是通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而促使诉讼经济。”[56]“既判力与间接不可否认原则在运用上完全不顾事实的真相。按照美国人的说法,其出发点是司法制度不能容忍重新争讼,否则法院的负担将过重。其次,判决必须是稳定的、终局的,人们得凭判决计划未来。最后,司法制度不能被当事人用作折磨他人的工具。间接不可否认原则的理论根据是:即使在第一次诉讼中对争执点所作的裁决是错误的,当事人已有说明事实与法律点的充分机会。”[57]需要指出的是,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前诉中当事人对争点进行了完全的和实质的争议,享有公正和充分的辩论机会,并且,法院在前诉中对争点进行了实质性的审理和判断。在前诉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重要证据来支持其提出的某一争点,前诉法院对该证据不适当地予以否定,在后诉中适用争点排除规则对该争点予以排除就不具有正当性。二是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后诉和前诉不存在差异,如果在后诉中主张适用争点排除规则的当事人在前诉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比在后诉中更为有利,争点排除规则就不能被适用。三是在作出前诉裁判之前,法院对后诉的发生能够进行合理的预见,否则,适用争点排除规则就可能对当事人造成难以估计的严重后果。四是应由当事人提出,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适用,如果当事人在后诉中未对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主动提出,在法律上视为其放弃了对自己有利的抗辩。如果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争点排除规则,难以消除当事人的质疑,并且对法院前诉裁判是否具有争点效力进行审查是一项十分繁重的工作,法官难以独立地依职权予以实施。当然,在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主动地适用争点排除规则。
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与请求排除规则有不同的起源。一般认为,争点排除规则源于古日耳曼法,请求排除规则源于古罗马法。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上的争点排除规则与请求排除规则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争点排除规则在适用时只需后诉与前诉中的争点同一,并不要求后诉与前诉的诉因相同,只是强调前诉的认定对后诉产生约束力,就已被前诉法院认定的争点,法院在后诉中应作出与前诉法院完全相同的认定。因此,争点排除规则对后诉的发生和进行并不阻止。请求排除规则在适用时则要求后诉与前诉的诉因相同,完全禁止后诉的发生,即“要么现在就说,要么永远闭嘴”。[58]其次,争点排除规则在适用时要求前诉法院对争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审理,但请求排除规则的适用并不以当事人对某个特定事项存在对立意见为前提,也不要求前诉法院对诉因进行了充分的审理。也就是说,争点排除规则,仅对“实际上被纳入诉讼且判决的事项”产生效力,而请求排除规则对“应当但实际未被纳入诉讼的事项”也可以适用。[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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