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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既判力制度的确立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在大陆法系继承和发展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确立既判力制度的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1793年的《普鲁士法院法》第66条对法院裁判的效力规定为“有既判力的判决”。《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0条第1款对“既判力”有明文的规定。在20世纪以后,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加入了大陆法系对既判力理论的研讨,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使得既判力的内涵不断得到充实和扩展。

大陆法系既判力制度的确立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研究

资产阶级革命于18世纪至19世纪相继在欧洲各国取得了胜利。在资本主义建国初期,因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政治理念和经济观念的影响。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实体法中关于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理念逐渐渗透,人们逐渐加深了对程序法的认识,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规则得到了重生。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在某一个终结点最终得到解决,否则,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就没有多大的意义。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一珍贵的法律文化传统,在民事诉讼法上确立了既判力制度。

德国在大陆法系继承和发展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确立既判力制度的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当时,德国的历史法学派通过研究罗马法,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才是既判力的标准,否认了罗马法“一事不再理”规则的理论依据——诉权消耗理论。德国学者所持的理由为:一是民事诉讼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使得罗马法上的诉权体系得以解体,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包括在诉权的内涵之中,“一事不再理”规则过于原则和抽象等弊端更加明显地呈现出来。二是“一事不再理”规则的哲学依据是朴素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在德国普通法上,这种世界观被排斥甚至可以说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因此,德国学者放弃了罗马法中“既判事件的抗辩”的提法,用“既判力”这一概念来表达“有既判效力的判决”。就既判力制度的立法过程而言,1781年的《奥地利普通法院法》第258条对“rechtskraft(既判力)”这一法律术语首先予以使用,之前的《萨克森诉讼及法院法》仍然使用的是罗马法“既判事件的抗辩”,并没有使用“既判力”的概念。1793年的《普鲁士法院法》第66条对法院裁判的效力规定为“有既判力的判决”。1848年的《普鲁士民事诉讼法(草案)》第254条用“既判力”的概念和“效力”这一术语来分别表达法院裁判的实质确定力和形式确定力的涵义,从而第一次在立法上将既判力定位为法院裁判的实质确定力。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出于诉讼经济目的的政策要求和法的安定性价值考虑,规定了既判力的问题,对既判力的涵义又恢复到1781年《奥地利普通法院法》和1793年《普鲁士法院法》所指向的实质确定力和形式确定力两方面的内涵,但对法院裁判的实质确定力和形式确定力是分别予以规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39]第322条规定了法院裁判的“实质确定力”,第325条、第326条和第327条就“既判力与承继人”“后顺位继承时的既判力”“遗嘱执行的既判力”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法国,既判力的问题首先被规定在民法典中,因为1848年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时的学理将既判力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推定。“依照R.波蒂埃的观点,既判力即为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即通过判决的既判力推定出判决内容的真实和衡平,所有相反的证明都不能将该判决推翻。”[40]后来,由于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既判力被称作“既判事由的权威效力”而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作了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0条第1款对“既判力”有明文的规定。[41]在既判力理论方面,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对罗马法“一事不再理”规则理论所依据的诉权消耗理论予以否认,提出了审判权消耗理论作为解释法院裁判具有既判力的理论依据,从而使既判力作为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效果之一更具有说服力。(www.xing528.com)

在20世纪以后,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加入了大陆法系对既判力理论的研讨,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使得既判力的内涵不断得到充实和扩展。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日本可以说是对既判力理论研究最为发达的国家。在民事诉讼立法上,《日本民事诉讼法》[42]第114条规定了既判力的范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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