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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时期既判力制度的萌芽:既判力理论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时期,为了防止审判的拖延和及时终结诉讼程序,先后形成了与现代既判力制度具有相类似精神的“一案不二讼”和“一事不再理”的程序规则。这一时期已经开始背离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可以说是帝权专制的产物。“一案不二讼”是罗马法法定诉讼时期的“证讼制度”所形成的法律效力规则。在罗马法的法定诉讼时期,对案件的审理分为对案件是否受理进行审查的“法律审理”和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的“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罗马法时期既判力制度的萌芽:既判力理论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研究

一般认为,从法律制度而言,既判力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在这一时期,为了防止审判的拖延和及时终结诉讼程序,先后形成了与现代既判力制度具有相类似精神的“一案不二讼”和“一事不再理”的程序规则。

罗马法时期,诉讼被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法定诉讼时期,即原告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诉权进行起诉,诉讼受到严格的形式限制,仅对原告请求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使得诉讼具有不可变更性。第二个阶段是程式诉讼时期,即裁判官对当事人的陈述经审查后做成程式书状,承审员依程式记载的指示和争点进行审查,请求诉讼保护的主体权利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时对被告抗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三个阶段是非常诉讼时期,即完全由国家官吏管理案件,更多地体现了皇权。这一时期已经开始背离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可以说是帝权专制的产物。

“一案不二讼”是罗马法法定诉讼时期的“证讼制度”所形成的法律效力规则。在罗马法的法定诉讼时期,对案件的审理分为对案件是否受理进行审查的“法律审理”和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的“事实审理”两个阶段。所谓的“证讼制度”,是指法官在判断原告是否合法行使诉权的基础上,裁决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原告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诉权的机会只有一次,如果已经审理了某一具体案件,原告不得再次就该案件对被告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证讼制度”不仅能够决定诉讼是否成立,而且使得“一案不二讼”的程序规则得以形成,是对原告诉权滥用的有效防止。但是,“一案不二讼”的程序规则仅仅针对原告,并不能约束被告。也就是说,已经审理的某一具体案件如果败诉,被告可以就同一案件以原告的身份以前诉中胜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的此种诉权并未丧失。因此,这一规则并没有对已经审理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予以彻底排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当时唯一可行的做法是对被告的起诉由大法官予以拒绝。问题在于,依“证讼制度”,在前诉中被告并没有行使诉权,对已经审理的案件被告的诉权并未消灭,大法官拒绝被告的起诉并不是因为被告诉权本身的消灭,而是因为大法官通过职权性行为对被告的诉权予以强制剥夺。

到了罗马法的程式诉讼时期,由于对已经审理的案件大法官拒绝受理被告起诉的做法与“证讼制度”的冲突越来越明显,“一案不二讼”规则下对已经审理的案件被告又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弊端也更加突出。大约在公元2世纪的时候,当时的罗马法学家们将“一案不二讼”规则发展成为“一事不再理”规则。“一事不再理”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相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同一纠纷,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再进行第二次的审理。程式诉讼时期,诉讼分为市民法诉讼和大法官诉讼。针对市民法诉讼适用的法定审理,在作出生效裁判后就彻底和绝对地消灭了本案所有当事人的诉权;针对大法官诉讼适用的职权审理,在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对已经审理的案件又提起诉讼,被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以“既决案件”作为抗辩理由,从而撤销提起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既决案件”是指为了对生效裁判权威性和稳定性予以维护,避免就同一案件多次进行审理,生效裁判不允许被推翻而被视为真理。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理”规则对“一案不二讼”规则有重大的突破。依“一案不二讼”规则,只是对原告的诉权予以约束,不允许原告对已经审理的案件再次提起诉讼,被告的诉权并未消失,后诉与前诉之间的关系并未涉及。依“一事不再理”规则,在市民法诉讼中,在作出生效裁判后,就彻底和绝对地消灭了本案所有当事人的诉权,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能对已经审理的案件又提起诉讼;在大法官诉讼中,前诉的生效裁判能够约束后诉,对前诉生效裁判已经确认的“既判事项”,当事人如果在后诉中提出,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既决案件”作为抗辩理由而请求对当事人就“既决事项”提出的主张予以驳回。由此观之,“一事不再理”规则在涵义上十分接近现代民事诉讼的既判力制度。(www.xing528.com)

“一案不二讼”规则和“一事不再理”规则的理论依据是诉权消耗理论。诉权的消耗,不仅使当事人的起诉权归于消灭,而且也随之消灭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实体权利被消灭的角度来讲,之所以不允许当事人再度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是因为对已经审理的案件丧失了重新审理的可能性。

公元395年,古罗马分裂为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已经灭亡。东罗马帝国在公元7世纪的时候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罗马法的影响力日渐减小而受到了较长时期的冷遇。在后来“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之中,学者们对程序问题不太重视,重点的关注对象是民事实体法,因而并没有从实质上发展“一事不再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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