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
2017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煤炭洲水域将正在实施盗采江砂作业的“赣九江货”1215号采砂船及装运江砂的“鑫平268”号运砂船查获,并抓获三名被告人。后查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份起,利用其和他人购买、改装的“赣九江货1215”号采砂船,雇佣原审被告人江某某作为船长驾驶船舶,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洪湖市芦西口水域、燕窝水域,咸宁市嘉鱼水域、簰洲湾水域,武汉市汉南区煤炭洲水域等多处盗采江砂。2017年1月至2月,在武汉市汉南区煤炭洲水域盗采江砂18船次,并将其中部分江砂销售给陈某,获利人民币3.85万元。2017年2月19日、20日,王某某、江某某在长江煤炭洲水域盗采江砂2船,销售给张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利用其租用的吊机船将江砂吊装至“鑫平268”号运砂船上,予以收购,实际支付江某某其中一船江砂的费用人民币5500元。同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煤炭洲水域将正在实施盗采江砂作业的“赣九江货1215”号采砂船及装运江砂的“鑫平268”号运砂船查获,并抓获三被告人。从“赣九江货1215”号采砂船上查获当天所盗采的江砂250吨,从“鑫平268”号运砂船上查获“赣九江货1215”号采砂船19日、20日所采江砂2船。另经鉴定,“赣九江货1215” 号采砂船满载时可载货约723吨。王某某、江某某2017年2月19日、20日、24日盗采江砂价值共计人民币106340元,张某某收购他人犯罪所得价值共计人民币57840元。
(二)涉案人员情况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汉南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www.xing528.com)
原审被告人江某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汉南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汉南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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