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行政执法部门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
杜某某、张某非法采砂案是重庆市首例打击非法采砂入刑的案件,该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主办,重庆市江津水务局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支撑。
早在2016年3月,江津水务局执法人员数次巡查发现杜某某、张某利用“海牛77号”挖石船在禁采区内涉嫌非法采砂,当即进行了制止,并对当事人杜某某进行约谈,当事人拒不承认非法采砂行为,遂将该情况及时向长航公安江津派出所进行了通报。2016年4月13日,长航公安局重庆分局开始对“海牛77” 挖石船涉嫌在禁采区内非法采砂进行调查取证,其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先后为该案提供了《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关于“海牛77”挖石船非法采砂情况说明》、《江津区河道禁采工作会议记录》(会议时间:2015年7月20日,主要内容包括向薛某和庆渝公司在内的采砂业主传达水利部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砂石禁采方面的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复函》、《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方面的文件和通告》(公告时间:2015年8月19日)等关键性证明材料。
虽然当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从某种意义而言属于“软执法”,其不仅缺乏技术力量、缺乏权限对非法采砂行为前因后果的深度查实,但水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每次非法采砂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全方位留痕。
在法学的体系性内,虽然刑法和行政法规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其保护的法益、调整的方法、适用法律的原则与目的等存在不同,但是针对二者共同保护的法益,特别是由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的行政犯时,行政法领域的规定或定义往往成为刑法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重要依据。
(二)长江航运公安在本案中所做的努力
2016年5月1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对“海牛77”挖砂船非法采砂进行立案调查,历经近1年的缜密调查取证,于2017年4月20日,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长航公安在侦办该案的前期,多次走访江津区水务局河道采砂管理站、长江巴南航道管理处、江津海事处等部门;后通过秘密摄像、鉴定等取证方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价值等犯罪事实。
行刑衔接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即难点在于需要跨部门、跨体系合作,本书认为,如若规范、精细、全面的执法信息能够通过在线实时共享(此处的信息共享可以是单向信息共享)给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必将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减少“走访”的次数。(www.xing528.com)
(三)检察院的指控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798号对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以非法采矿罪提起诉书指控,指控主要依据为杜某某和张某非法盗采河砂42388吨,销售金额1058600元,对非法开采的砂石内含的卵石126950吨,销售金额442200元以及从砂石中淘出的砂金1831克未计入犯罪数额进行追诉。
本书认为,关于非法开采的河(江)砂内含的鹅卵石、砂金是否可以以非法采矿罪进行认定以及砂内单独出来的鹅卵石、砂金是否应计入犯罪金额,值得进一步探讨。
(四)法院的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5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二人又共同出资新建“海牛77”挖石船,在明知该船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白杨滩水域挖采砂石。2015年7月20日,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组织召开“江津区长江河道禁采工作会议”,向采砂业主传达了水利部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砂石禁采方面的文件。2015年8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关于长江河道江津段砂石禁采的通告,禁采范围包括白杨滩以及糖坊嘴采砂点。2015年12月,庆渝公司停止采砂作业并清场撤离,糖坊嘴水域成为禁采区。2016年3月29日,因原中标的白杨滩采砂点已无法采掘到砂石资源,经转移数个采砂点采砂无果后,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二人指使“海牛77”挖石船管事刘某将该船拖移至已属于禁采区的重庆市江津区糖坊嘴长江河道处(右岸740.05公里,超出白杨滩采砂点950米且越界进入原糖坊嘴采砂点250米),组织工人进行非法挖采、销售砂石,直至2016年5月1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查获。民警当场从“津洲55”运砂船上扣押了该船向“海牛77”号购买的河砂,并查获了大量运货单。经重庆市水利局认定,“海牛77”挖石船在白杨滩以及糖坊嘴采砂点均未获得采砂许可证,属于无证采砂。
2016年6月,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对现场扣押的河砂进行勘查并提交鉴定报告,认定上述河砂属于天然特细砂,其品质可达Ⅰ类,属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录中的建筑用天然砂矿。2017年1月3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书,经评审一致通过上述鉴定报告。经统计,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6日,“海牛77”挖石船非法挖采砂石169338吨,其中河砂42388吨,销售金额1058600元;卵石126950吨,销售金额442200元,另外还从砂石中淘出了砂金1831克,上述非法收益由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二人共同获取。
最终判决为:(1)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2)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张某的违法所得1058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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