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非法采砂的主要执法模式
调研发现,非法采砂案件的线索发现机制主要有群众举报(通过12345热线和120热线举报)、同行间举报、执法部门巡查发现等,其中群众举报占绝大多数。接到举报后,当前水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做法是,赶赴现场,以期抓获现行。这种执法模式有如下弊端:一方面,各辖区长江水面现场分布广,有的即使有线索,待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一般较多,而执法人员往往又因装配不足、人手不足等原因导致部分非法采砂船舶及犯罪人员逃脱。再则,长期以来,此种执法模式使得执法人员疲惫不堪,且效果不佳。
(二)充分利用现代手段是时代特征
身处“互联网+信息化+区块链”时代,且大数据、人工智能、新型电子证据等高科技革命也在悄然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各执法参与主体应充分认识到大数据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作用,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升级、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甚至是区块链平台提升非法采砂执法模式。
1.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改变以往以人力资源为基础的“人海战术”执法思路,积极推进水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起跨体系、跨部门和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调研发现,各地暂时还没有跨越行政机关之间、跨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非法采砂信息共享平台,但令人庆幸的是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该类平台。
其实在其他行政执法和行刑衔接领域,例如食品安全、环境法等领域,行刑衔接共享平台已有之,但是这些共享平台在操作上存在信息内容过于简略、缺乏规范,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刑事办案需要,此外,信息共享平台侧重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而忽略了对环境犯罪案件办理情况的反馈和数据结果的分析、应用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江苏省走在全国前列,已建立了覆盖全省范围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下一步应加强执法信息的管理,尤其是环境资源执法信息的录入、流转、监督,着重提升对数据、信息等分析研判能力,以更加准确把握环境两法衔接工作态势。(www.xing528.com)
在行政执法类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中,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完整共享,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实现各执法部门之间,甚至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数据信息的无缝衔接。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符合处罚条件的非法采矿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上传信息共享平台,便利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便利《解释》中立案标准之一的“二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分子刑责;其次要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移送案件的标准低于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只需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即可,便利行政机关发现犯罪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通过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解决“以罚代刑”以及“以刑代罚”等问题,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提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最后要加强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间共享平台信息工作的检查、监督,检察院要加强对两法衔接平台信息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机制。
2.在行政执法全方面留痕思路下形成痕迹大数据
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工作、生活和理解世界的方式,它迫使人们从传统的“精准思维”向“大数据思维”转变。大数据分析在识别犯罪、搜索证据上可以发挥着巨大作用。
例如每次执法过程中,将涉案的人员、船只等信息进行全方位留痕,累计非法采砂信息大数据。通过分析大数据,不但可以为当前案件,还可以为将来另外的案件提供犯罪与否精细化的线索,甚至还可以起到预防采砂的作用;例如砂厂安装监控系统、采砂船和专用采砂工具安装GPS定位设备,建立基础信息图像数据库。非法采砂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采砂、运输、砂厂等各方面,同样也需要各个环节的通力协作以及信息大数据的共享;例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涉案船只甚至是所有经过的船只进行“全身扫描”,其特征信息会被录入系统形成大数据,如此可以帮助认定真实船主,有利于解决“二年三次”践行难问题。
江津区政府投入资金近200万元在重点水域建立采砂监控平台4个,实现重点区域的大部分时间、无死角的精准监控,并以海事GPS等科技手段对非法采砂进行精准打击。此即实践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执法手段的一种应用,接下来各种尝试结合信息化手段的执法模式必将接踵而来。
借助信息大平台,再结合技术手段,对非法采砂案件的人员信息、船只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留痕,形成痕迹大数据,必将为联合执法、侦查、监督、审判等提供细致而重要的证据支撑。当然,长江水上执法涉及面广,复杂性强,具体而细致且有效的模式需要分区域进行各种不断地尝试与探索,方能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长江保护执法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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