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研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6年1月5日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庆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保护长江河道砂石资源,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与此同时,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解释》,在进一步明确非法采矿类犯罪的认定标准、丰富认定程序的同时,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该《解释》从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同时废止。《解释》出台后,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无证采砂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更好地为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非法采砂案件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仍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沟通不畅、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一系列问题。为了建立起科学合理、顺畅紧密的行刑衔接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类犯罪活动,该研究对非法采砂入刑案件中的事实认定、证据的收集与锁定、案件移送程序和案件的审理等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从而为基层水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提供办案指导。
(二)调研对象及内容
调研对象:江苏、安徽、江西、重庆和湖北等各地的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长航公安局分局、长江委砂管局、水利厅砂管局。
调研内容:调研涉及三个方面内容,分别是:江苏、安徽、江西、重庆和湖北等各地非法采砂的治理现状;江苏、安徽、江西、重庆和湖北等目前已有的非法采砂治理的做法和取得的经验;对今后江苏、安徽、江西、重庆和湖北等非法采砂防治发展的困惑和建议。涉及的问题包含三个方面有:第一,行政相关法律问题方面:非法采砂案件属地管辖权引起的相关问题、长江非法采砂中禁采区的界定问题;第二,刑事相关法律问题方面: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非法采砂价值的认定问题、法律适用及量刑方面的问题;第三,行刑衔接相关法律问题:各部门联合执法及信息共享相关问题、联合执法时是否先行后刑的问题、证据的收集、固定、转换等问题。(www.xing528.com)
(三)调研的方法
首先文献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指通过搜集、鉴别及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分析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通过对于研究对象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文献来源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案例检索平台上,以“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砂”为关键词,检索时间截止于2018年6月21日,共检索到269个相关刑事案例。另以“非法采砂”“长江干流”等条件进行筛选后,共得长江干流河道非法采砂入刑案例约30例。在案件对比、案情分析的基础上,共挑选出10例典型案例(见表4—1)作为调研对象。在对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现有判决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从而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制度分析。
其次小组座谈法。小组座谈法又称为焦点访谈法,就是采用小组座谈会的形式,挑选一组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或客户,由主持人就某个专题对到会人员进行询问,从而获得对有关问题的深入了解的一种调查方法。小组座谈法是资料收集中一种比较独特的方法,它远不止是一问一答式的面谈,而是在主持人的引导下,进行深入的讨论,是一种主持人与被调查者之间、被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互动的过程。对江苏、安徽、江西、重庆和湖北等各地的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长航公安局分局、长江委砂管局、水利厅砂管局及其下属水政监察大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长航公安局分局、长江委砂管局、水利厅砂管局各县(市)等部门进行了小组座谈。对江苏、安徽、江西、重庆和湖北等省非法采砂治理情况进行整体把握。
再次深度访谈法。深度访谈是一种无结构的、直接的、一对一的访问形式。在访问过程中,对调查对象进行深入的访问,用以揭示对某一问题的潜在动机、态度和情感,该调查方式最常应用于探测性调查。在本调查项目中,对不同类型的非法采砂案例和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入访谈,并通过部门走访、实地勘察等形式,深入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情况,以便发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同时也对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进行总结,有力的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
(四)调研的地点
调研地点包括江苏、安徽、江西、重庆和湖北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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