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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实践中,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被形象概括为“收益比贩毒高,安全比贩毒好,成本比酒驾低”。据调查,其非法所得日均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而最高3万元或者30万元的行政罚款难以对其实现有效抑制。全国及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媒体公众齐声高呼,对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呈现出严惩不贷的态势。

长江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的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被形象概括为“收益比贩毒高,安全比贩毒好,成本比酒驾低”。据调查,其非法所得日均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而最高3万元或者30万元的行政罚款难以对其实现有效抑制。面对暴利的诱惑和低廉的违法成本,非法采砂行为往往屡禁不止。全国及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媒体公众齐声高呼,对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呈现出严惩不贷的态势。在严厉的刑事政策和高昂的民众情绪之下,我国刑事法律也做出相关回应,在打击手段方面也从传统的行政法律手段领域向刑事法律规制的方向转变,出台了非法采砂司法解释,通过一系列扩大解释明确将“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定罪量刑。自《解释》出台以来,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急速上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案例检索平台,以“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砂”为关键词,检索时间截止于2018年6月21日,共检索到269个相关案例,其中仅2017年就有200多例(见图1—1)。虽然《解释》的出台为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效震慑了猖獗的非法采砂活动,但是,刑事案件急剧上升的背后是否意味着刑法真正意义上保护了河道砂石的价值功能?从学理的角度来分析,《解释》中对于非法采砂入刑条款的规定仍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图1-1 案例数量分布图

第一,《解释》是针对《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做出,属于环境刑法的范畴。目前环境刑法将生态法益纳入其保护对象成为一种普遍共识性观点,虽然《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生态法益的内容,但是从其条文设计来看,依然存在以财产、秩序等传统法益为重点的司法倾向,刑事手段主要保护是砂石的资源价值及行政管理秩序,而这些是否应该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以及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进行刑法保护,值得进一步研究讨论。

第二,河道砂石不仅具有宝贵的资源价值,而且对于维持河流生态系统的稳定、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牢固河堤以及平衡河床等都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功能。正是由于河道砂石所具有的多重属性,所以非法采砂行为也会造成不同类别的危害,从法律意义上讲,非法采砂行为也就可能造成多种类型的法益侵害。《解释》将“矿产资源”做扩大解释包含河道砂石在内,仅注重于砂石作为资源时所具有的物理属性,无法包含河道砂石所具有的多重属性。因此非法采砂所侵害的法益能否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全部包揽也需要进一步探讨。(www.xing528.com)

从以上两点总结来看,无论是“不当入刑”还是“不当定罪”,《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都在实然层面造成了非法采砂入刑中法益保护的杂糅,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将财产、秩序等法益进行量化转换,扩张了非法采砂犯罪的法益内容,降低了刑法防线,导致刑事打击范围过大,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另一方面是忽略了河道砂石资源对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特殊功能属性,未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理性、细致区分,简单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定罪欠缺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环境刑事法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取决于法益保护目标的确定,《解释》中对非法采砂入刑的规定呈现出泛经济化、秩序化和公共政策化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益保护的模糊化和扩大化,需要对《解释》予以深入解读和剖析,以探寻在司法过程中“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否属于“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范畴”,以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侵犯“该犯罪应当保护的法益”。本书运用法益理论和刑法相关原则以批判性的眼光审视和评价非法采砂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能够使我们检视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科学性以及准确性,拟为后续立、改、废提供理论指导;同时也能从理论层面反思当下的环境刑事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完善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理论研究,探索运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生态利益的最佳路径。

2.现实意义

《解释》明确将“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定罪处罚,虽然加大了对水资源、矿产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但是,在具体的条文设计上仍然存在“泛刑化”的现象。首先表现为以砂石资源的财产性价值作为判断标准,虽然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却忽视了环境犯罪及生态法益的最核心特质,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没有犯罪主观意志(即“罪感”)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因轻微非法采砂情节而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其次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试图动用最严厉的法律武器解决实践中的难题,从而将本属于行政法律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拟制手段上升为环境犯罪,这种以司法权包揽行政权的行为,将导致环境领域刑事权力的不断扩张,而行政机能逐渐萎缩的现象;再次,将“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定罪处罚,弱化了砂石资源作为公共安全要素发挥的重要功能,统一以“矿产资源”包揽砂石资源的多重属性,导致非法采矿罪中法益内涵的扩大,而出现法律适用的错误。本书立足司法实践,以法益和刑法相关原则为支撑,对非法采砂入刑的保护法益进行研究,通过实然层面和应然层面对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法益种类予以具体展开,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详细论证《解释》中因多重法益杂糅而出现的法益保护扩张和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不仅能重新检视司法解释条文本身,同时也能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审判提供指导。本篇最后合理廓清非法采砂入刑保护法益的模糊边界,并对其法益进行理性定位,对于更好地保护砂石资源的多重功能、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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