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只有明晰投资者、举办高校与办学者之间的产权关系,独立学院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所谓产权清晰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在狭义的所有权层次上对高校产权进行界定,根据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厘清高校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其二是狭义的高校财产所有权与其他高校产权拥有主体的产权界定,笼统地讲,也就是划分出资人所有权与学校法人财产权。独立学院由于是“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一项改革探索的新事物,曾一度处于“似民似公”又“非民非公”的状态。20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后,虽然可以把独立学院定位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形式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表现,但一直未将独立学院定性为民办学校。2008年开始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教育的身份,按照国家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并对独立学院出资人的财产最终所有权与学校法人财产权作了区分,规定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属于参与举办的高校、社会组织或个人,而属于独立学院所有,并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无形资产的作价,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于“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4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出现使在出资者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同时,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出资者已经投入企业的财产拥有最终所有权,但对于这部分财产,出资者既不能任意抽回,也不能占用或进行其他处分。出资者的财产一旦投入企业,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也就对它拥有了法人所有权。这是确立有限责任制度和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物质基础。然而这种法人所有权必须随法人组织的成立和终止而存在和消失,一旦企业法人组织终止,法人财产权即消失,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全部要归出资人所有,因此企业法人的所有权并不是最终所有权。企业经营权同出资者的最终所有权相分离,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相统一。独立学院应根据有关产权法规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投资者、举办者和办学者各方的权益,尽快明晰产权的归属。目前,特别是要抓紧制订适应独立学院发展的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与学校法人财产权(管理权)相分离的产权制度,以有效规避办学者与合作者之间的产权纠纷,充分发挥多元产权关系的优势,促进合作方不断增加对独立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资金和资源投入,不断改善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在这个制度设计中,要注意确保独立学院面向社会的办学自主权,明确鼓励社会资金和资源投入办教育,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办学收益的一部分应滚动用于学校发展,确保独立学院发展的后劲。还应根据产权经济理论,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完善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改变政府、投资者和举办高校直接干预学校事务和学校管理者权力失控的状况,确保我国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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