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一个具有独立开展各项教育事业活动的事业法人单位,它在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中是一个基层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独立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领导及其他有关方面提供财务信息资料。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必须有利于加强学校财经工作管理,并且与所实行的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学校财务机构在学校组织机构中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其管理作用的发挥。
改革开放前,由于高校经费来源单一,经济活动单纯,学校财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记账、算账和报账,属于核算报销型,因此,学校财务工作不被人们所重视,地位也不高,学校财务机构设置只是学校总务处下面的一个科室,即由总务处下的财务科负责全校的财务工作。1979年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部属高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部属院校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机构,在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第5条还特别强调,“学校校办工厂和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的,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室)的指导、监督”。文件下发后,在国家教委的部署下,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很快将在总务处下设的财务科,升格为校(院)长直接领导下的财务处,财务处成为学校一级财务综合管理部门。此后,其他中央部委院校和地方高等院校也相继成立了财务处。其后,财政部和国家教委三令五申,要求各高等院校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以加强对学校财务和各项资金的管理,并着重强调学校的财务处(室)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对全校的财经活动进行归口管理。1991年4月8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共同印发的《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财务处是学校实行财务工作统一领导的职能机构,要加强财务处对全校财务工作的领导作用。……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预算外财务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立即撤销。”1994年11月17日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当前国家教委委属高校财经工作中几点意见的通知》特别强调:“财务处作为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各校均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1997年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7条重申了学校财务处(室)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地位,指出“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第8条明确了校内其他部门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二级财务机构:“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是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由于教育部和财政部的高度重视,高校财务机构作为学校一级机构设置的地位得到了落实和巩固,其管理职能大大加强,作用得到了较为充分发挥。
高校财务机构设置由学校总务部门下属的二级科室升格为校一级财务处(室),机构地位的这一变化既体现了各级领导对高校财会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更体现了高校财务机构职能的转变和作用的增强,这为高校财会工作的转轨变型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体制上的保证。这一转变也实现了高校财会工作从简单的记账、算账、报账的核算型,向生财、聚财和理财的管理型的转变。(www.xing528.com)
原载《会计之友》2009年第12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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