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财务领导体制:班子负责制向校长法人负责制转变

财务领导体制:班子负责制向校长法人负责制转变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财务工作领导体制也经历了从实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集体负责制,到“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专职主管负责制,再到“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法人负责制的历史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财经工作的校长负责制不可能落到实处,实质上的班子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制取代了“校长负责制”。

财务领导体制:班子负责制向校长法人负责制转变

财务工作领导体制是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规范的财经工作领导体制是维护学校财经工作秩序、理顺财务关系、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的有力保证。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不断调整和完善,先后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校长负责制”、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负责制”、20世纪60年代的“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负责制”、“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革命委员会负责制”、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和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形式和阶段。学校财务工作领导体制也经历了从实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集体负责制,到“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专职主管负责制,再到“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法人负责制的历史转变。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及有关业务部门对高校统得过多,包得过宽,管得过死,从人、财、物的分配使用,到学生的招生分配、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几乎所有的一切都统起来、包起来、管起来,高校没有相应的自主权。在财务上,高校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没有经济效益观念,不实行教育成本核算,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因此,尽管在不同阶段的学校领导体制中都强调了校(院)长的责任,但由于高校没有自主权,校长实际上无责可负或负不了责,即使是有责任也是“校务委员负责制”、“革命委员会负责制”的集体领导、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财经工作的校长负责制不可能落到实处,实质上的班子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制取代了“校长负责制”。

改革开放后,为了增强高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充分发挥高校潜力,调动高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不断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86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全方位地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1986年10月15日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对于集中学校财权,解决多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混乱局面,使总会计师能够积极参与学校整个经济工作的预测和决策,从组织和管理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总会计师只是学校的一名副职校级行政领导成员,与其他副校(院)长一样,只能是校(院)长的助手,协助校(院)长归口领导和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不可能真正承担起学校的经济责任。(www.xing528.com)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体制。”“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单位。”1997年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从加强高等学校财经工作宏观调控能力和强化财务管理的需要出发,根据权责结合的原则,提出高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负责制。第6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39条还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完善学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高校校(院)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因此,他必须相应地承担包括财经工作经济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高等学校建立校(院)长财经工作负责制是与法定的权力相匹配的,这一体制有利于发挥校(院)长的行政的领导作用,增强学校财经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能力,做到了责、权、利统一,使学校的经济责任制落到了实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