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教育,在财政投入上,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加大教育投入的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投入的力度,但这些文件要求往往比较抽象,没有具体规定增加数量的多少和增长幅度的大小以及如何考核,更没有作为一个目标以文件和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由于要求的操作性不强,导致了教育财政投入不稳定。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与提高“成败的一个重要关键在于人才问题,就必须使教育事业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一个大的发展”。关于政府拨款,《决定》指出:“发展教育事业不增加投入是不行的。在今后一定时间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增长”。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1994年7月国务院又出台了《纲要》的实施意见,《纲要》要求“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即“一个4%”比例);《纲要》还要求各级政府在认真贯彻《决定》规定的“两个增长”原则的基础上,“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即“三个增长”)。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对上述政策以法律条文明确下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即“两个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章“经费保障”第42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教育财政投入的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提出了“一个4%”目标。提出并确定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20世纪末应达到4%的目标。4%目标的确定,在我国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我国在新形势下解决教育经费问题的一项重要突破,它既有利于确保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的如期实现,又有利于确保教育经费的投入和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的落实。事实上,如何实现4%的目标,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研究和制定教育经费投入具体政策的基本出发点。(www.xing528.com)
——规定了“两个提高”。“两个提高”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明确了“三个增长”。“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经费投入财政主渠道的地位,也便于各级政府操作,有利于对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上述目标和要求以法规形式确立,在我国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近些年来,我国财政教育支出一直遵守“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的法律和规定,无论地方政府在教育支出方面的增幅如何,中央财政每年对于教育支出的增长幅度都高于有关政策的规定。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财政资金对于教育的投入依然会保持较高水平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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