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天起,我国政府就把提高民族素质、普及义务教育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并从财政上给予支持。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80年前,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相适应,我国教育实行的是国家办学、中央高度集权、财政统一拨款的管理体制,对义务教育的投入长期坚持的是单一的国家投资政策,经费基本上是财政单列、“戴帽”下达。中央财政统一按计划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为全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影响了义务教育发展的进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把普及义务教育提升到国家发展“重中之重”的战略高度,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并形成了农村义务教育“县级财政负责、以乡(镇)为主”,城市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实行“人民教育人民办”。这种体制在当时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对调动乡镇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方面由于投入重心偏低,乡镇政府和农民负担过重,大部分乡镇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这种体制使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的义务教育差距不断拉大,从而影响了其整体发展。
2001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根据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果断地作出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要全面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新体制从根本上实现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农民负担向主要由政府负担的转变,实现以乡镇管理为主向以县管理为主的转变。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建立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三保”机制和措施。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重大调整,提出“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这标志着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在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这将使农村1.5亿中小学生的家庭普遍减轻经济负担;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2008年8月3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2008年,全国财政性义务教育经费为5 587亿元,其中农村为3 581亿元。(www.xing528.com)
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使中国义务教育真正实现了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重大历史性转变,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发展的趋势,这对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的意义。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现义务教育“两基”验收的县(市、区)累计达到3 038个(含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07个),占全国总县数的99.1%,“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9.3%。实行全面免费义务教育,确保了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的巩固,大大提高了我国国民的受教育水平,为实现从人口强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大国的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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