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等教育免费制度和人民助学金制度。改革开放后,高校积极探索学生培养经费来源的新机制,开始试行接受委托培养学生。1984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提出“根据谁委托培养学生谁负责解决经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包括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要负担为其培养的学生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经常费”。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高校“还可以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学生应交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毕业后可以由学校推荐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1986年高校开始招收收费的“委培生”和“自费生”,1987年国家开始推行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和补偿制度,把原来的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制度。1989年,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从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实行成本分担和成本回收制度。当年,全国大部分高等院校收取了每年100~300元的学费,开始了将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费用的旧体制转变为由国家和个人分担高等教育费用的新体制的改革。1992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中指出,“近三年的实践证明,高等教育收取适当的办学费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对于发展高教事业,鼓励学生努力学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意见。从此,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在更大范围内推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19条规定:“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1996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第4条规定:“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第5条规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在经过几年的“并轨”过渡之后,1997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全面实行收费制度。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再次强调:“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
在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下,高等教育的成本应由国家(财政拨款)、学生家庭(缴纳的学费)、学校(创收收入)以及社会各界(教育捐赠)等共同承担。建立“非义务教育阶段按培养成本收取一定比例费用”的成本分担机制,这既是教育思想、办学观念的一次重大转变,更是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这是在中国具体国情下为了保证我国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而采取的一个意义深远的重大举措。由于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在实施收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和高校都始终坚持收费改革要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目标相适应,以有利于教育的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有利于确保学校的稳定原则和要求,通过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并及时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教育收费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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