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受教育者和社会都获得了利益。从受益角度看,受教育者和社会都应分担一定的教育成本。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平均主义的低工资政策,教育对个人收入的作用并不显著,相应地只在中小学实行低学费,而在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免费加助学金的教育财政政策。伴随改革开放和推行市场经济的进程,各级教育投资的私人回报率也在大幅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对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数据测算,2004年的个人教育收益率为12.3%,正在接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15%~20%的水平,而且教育层次越高,收益率越高,尤其是高等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回报率不断提高。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接受高层次教育(包括高中和高等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加,国家需要提供更多的高层次教育的机会。然而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建立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成为解决教育经费紧张与高层次教育需求旺盛之间矛盾的有效办法之一。
1984年,国家决定在高校招收一定数量的委培生和自费生,这为后来全面推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打下了基础。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改革高等院校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并提出了在学杂费和培养费方面进行改革的思想。从1989年开始,全国大部分高等院校开始收取少量的学费,尽管学生每年所交的学费占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比例很小(1993年以前学费收入所占的比例不足5%),但这开始了将国家负担学生全部高等教育费用的体制转变为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分担高等教育费用的新体制,形成了除政府以外的不同主体投资高等教育的格局。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正式宣布将“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作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财政体制,使得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一年高等教育学杂费收入仅占高校总经费的6.1%。1994年,国家在37所高校实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1997年,全国高校并轨完成,实行所有新生都缴费上学的制度。至此,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成为中国高等教育投资的一个重要部分。1999年,中国高等教育开始大规模扩招,随着学生数量的扩大,学杂费收入占高等教育经费总收入的份额也增加到17.2%。其后,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学杂费收入的比例也逐年递增,每年的增幅都保持在3%左右,到2003年就已经突破了30%,成为继政府财政拨款之后的最重要的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另外,由于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也实行了分担一定教育成本的机制——收取一定学费制度。改革开放前,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实行学费制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则与高等学校一样不收费,还对学生发放助学金。20世纪90年代后,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费用大幅度提高,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建立了学费制,且学费达到了较高的水平。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高中阶段学校的收费做出了规范。2000年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职业中学的年生均学费分别为1 699元、668元、660元,占生均经常性费用的比例分别为39.7%、24.1%、26.4%,其后逐年有所增加。(www.xing528.com)
从全国教育经费构成中学生学杂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来看,1991年为4.42%,1995年增长为10.72%,2000年为15.43%,2006年达到15.82%。其中高等教育学费增长最快,1990年、1992年、1995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3年和2005年学费收入占教育事业费的比重分别为1.83%、3.30%、13.6%、15.7%、17.2%、21.3%、30.0%和31.3%,学费已经成为除国家拨款以外最重要的教育经费来源。
在高等教育中实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使每个大学生培养的成本一部分由政府承担,一部分由学生或其家庭负担,还有一部分由社会以及大学承担。在政府投入高等教育的资源保持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学生及家庭承担了一部分教育成本,这样必然导致学生生均单位公共资源的占有量减少,教育规模必然扩大,这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从而实现公共教育资源在社会成员中配置的结构性公平。当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一定时,学生生均公共教育资源的占有量的减少还意味着政府投入高等教育的总资源可以减少,政府因此可以将更多资源向基础教育倾斜。因此,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在全体社会成员中的公平分布,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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