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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21实战案例的保护、管理与传承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一层间平行的BVI公司,是为了持有不同的资产,防止不同资产间的风险传导,增加红筹架构的安全性。简而言之,如果公司股东通过转让BVI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境内资产,从而规避向中国税务机构纳税,将有可能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如果以香港公司收购中国内地公司,还有提交材料和证明方面的便利。

私人财富管理:21实战案例的保护、管理与传承

晓初律师:从L氏家族企业赴美投资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仅仅从企业的角度考虑,仅仅讨论跨境所有权安排的中间架构就已经有那么多的因素需要考量,那么多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如果我们还要顾及家族和家族成员的情况以及诉求,那么整个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章莹律师:完全同意。接下来在C先生家族企业的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到家族诉求、家族成员诉求以及家族企业诉求的并行交错,看到结构工具、金融工具和身份工具的综合运用。

谢律师:C先生最终决定在香港上市,应当是在家族和企业两个层面都进行了认真的考虑。

在家族层面,企业的上市意味着更加规范的运营和管理、更为专业的管理团队、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这是C先生考虑到接班人在能力和资源上都不如自己而下的一番苦心。此外,选择在香港上市,能够更好地照顾家族情况,通过一系列顶层工具的运用,预防长子的婚姻风险,有效解决对次子的保障和支持问题。

章莹律师:是的。从企业的角度考虑,C氏家族企业在香港上市也是一个适当的选择。虽然香港资本市场市盈率目前还不及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但是它一直是全球领先的资本市场之一。成熟的金融市场、完善的法律、多元的金融工具,都更有利于长年在国外学习金融的长子发挥能力。

C氏家族企业本身的控股公司就建立在香港,这也是在香港上市的有利条件。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一直致力于让香港的资本市场变得更有吸引力——沪港通、深港通的实现,逐渐拉近了在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和香港资本市场市盈率的差距;备受瞩目的香港上市制度改革有望在2018年实施,“同股不同权、未赢利公司上市”等安排将进一步释放香港资本市场的活力。

晓初律师:我接着你们的话往下说。二十多年来,大量原本设立在中国内地的华人家族企业纷纷搭建红筹架构,在香港上市,这里面有许多的原因。经济原因固然是一方面,但其中也有很多对财富安全的考量,打通境内外资金流动道路的诉求,借助海外成熟有效的顶层结构工具解决家族传承问题的愿望,等等。

二十多年下来,控股公司在香港上市、主要资产在内地的红筹架构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结构中越来越多的共同点被不同的家族企业复制并成为定式——其中既是对企业发展的考虑,亦是对家族财富安全、增长和长青方面的探索。

用的人多就成了“套路”——港股红筹架构中的典型安排

华人家族企业香港上市经典红筹架构图

谢律师:以上的港股红筹架构,是二十多年来许多华人家族企业的选择。其中红色的三个结构是整个架构中极其重要的三个节点:顶层是家族信托,与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与传承安排对接;中间是上市公司,一般设在开曼,与香港资本市场对接;下层是设立在中国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WFOE),与内地的运营实体对接。

晓初律师:二十多年来,经过许多华人家族的摸索,这版红筹架构已经成为经典,其中融合了企业和家族的诉求,还有许多“经典套路”,除了您所说的上、中、下三层结构选择之外,还有:

●许多企业的最终控股股东拥有境外身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身份;

●顶层结构和中层结构、中层结构和下层结构之间常以一层或者多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连接,并且同一层级之间往往平行设立多家BVI公司;

●下层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对接的上层结构是香港公司。

接下来我们不妨从所有权结构的角度,对这些“经典套路”进行一番解读。

章莹律师:许多家族企业的最终控股股东都取得了境外身份,这往往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诉求,而是为了家族企业能够顺利地上市,从安全与合规方面做的考虑。

确切地说,如果家族企业的最终控股股东为中国国籍,那么在红筹架构的搭建过程中,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构建过程中,可能需要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接受比较严格的审批。因此,许多最终控股股东为降低红筹架构的合规风险,纷纷改变身份。

当然,港股IPO中各种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避安排可谓层出不穷,最终控股股东变更身份只是其中的一种。对此问题,甚至有专业人士专门写书进行详细论述。

晓初律师:除此以外,部分最终控股股东取得境外身份也是基于对“返程投资”相关备案规定的担忧,希望以此来减少家族企业的合规风险。不过这一做法存在一定争议。

总的来说,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看到的是身份工具在降低家族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合规风险的运用。

谢律师:至于上层结构和中层结构、中层结构和下层结构之间的一层或者多层BVI公司,则主要是为了增加红筹架构的柔性。同一层间平行的BVI公司,是为了持有不同的资产,防止不同资产间的风险传导,增加红筹架构的安全性。

晓初律师:是的。BVI公司具有设立、退出手续灵活简单的特点,并且BVI当地不增收资本利得税,使得转让BVI公司无须向当地纳税。这一系列的特定让BVI公司一度成为股权转让、退出,投资人引入的最佳离岸结构。

但是,最近国内法律的细化和税收征管的收紧,也使得许多通过转让BVI公司而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行为受到挑战。简而言之,如果公司股东通过转让BVI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境内资产,从而规避向中国税务机构纳税,将有可能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谢律师:一切都是在变化中,昔日经典的架构也可能因为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在不断变化。

章莹律师:至于下层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对接的上层结构是香港公司,主要是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当然亦有合规的考量。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使得香港的公司股东相比于其他无此规定的外国公司股东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此外,如果以香港公司收购中国内地公司,还有提交材料和证明方面的便利。

谢律师:简而言之,以所有权结构的视角梳理上述三个常见的“套路”,我们看到了身份工具、结构工具为企业顺利对接资本市场的综合运用,其中包括对安全、成本、灵活性三个重要企业诉求的考量。(www.xing528.com)

顶层所有权结构的精细筹划——美籍人士税务筹划的复杂性

章莹律师:最终我们还是要回到红筹架构的顶层做一番探讨,这里我们将看到家族诉求与企业架构的水乳交融,看到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结构性工具大放异彩。

据统计,在香港上市的家族企业中,超过三分之一的顶层都搭建了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将家族和企业的诉求有机融合,既稳定了企业的股权、强化了家族的控制,还能够解决家族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的一系列问题。

晓初律师:不妨再回到C先生的案例,他所担忧的长子的婚姻问题、次子的美籍身份问题,都可以通过家族信托进行有效的解决。一个设计得当的家族信托,能够有效防止家族财富因为家族成员的婚变而外流,还能够为美籍人士提供几乎最完美的税务筹划方案。

谢律师:但不得不说,与许多香港上市公司最终的大股东主动取得境外身份不同,长子的香港身份、次子的美国身份实际上为整个家族(企业)的整体筹划增加了不少难度。这正是我们说到的,在“财富跨境、身份跨籍”的过程中,我们面对许多复杂的法律、税务问题,其中有赖于对各种工具的综合运用。

章莹律师:是的,上市过程中最终的大股东主动取得境外身份的实质,是家族成员主动利用身份工具为企业利益服务。而长子和次子的身份取得则是基于个人的诉求。次子是为了将来能够在美国发展,开拓自己的事业;而长子的原因则更简单——C先生和W女士为了让他能够就读国际学校,在他未成年时就帮他申请了香港身份。

现在反过头来,家族成员的多元身份为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与传承安排增加了许多复杂性。

晓初律师: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次子取得的不是美国国籍,而是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低税且不对海外收入增税的国家、地区的身份,那么我们就不必在家族信托的税务筹划上大费周章。

但正因为次子取得的是美籍身份,美国不但对税务居民的海外收入征税,还有赠与税遗产税、财富转让税等专门针对高净值人士的特别税种。如果任由美籍身份的次子直接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那么很可能会造成家族财富将来在管理和传承的过程中大幅缩水。

谢律师:所以在为C氏家族企业设计家族信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条款设计,甚至包括将来的税务申报。一个设计得当的家族信托能够让家族(企业)通过信托向次子及其后代分配的每一笔钱都无须向美国纳税。

应当说,为C氏家族(企业)设计以家族信托为重要结构的税务优化方案,既体现了“财富跨境、身份跨籍”问题的复杂性、专业性,也体现了以所有权结构思维统筹下多种工具运用的必要性。

知道风险从何而来——跨籍婚姻问题的多重考量

章莹律师:完全同意。事实上,以家族信托为长子进行预防婚姻风险的筹划,其复杂性不遑多让。我们不必讲解过多的技术细节,仅仅考虑一个简单的问题就可见一斑。

如果有一天长子真的离婚了,他的离婚官司会在哪里打?显然,可能在中国内地打,也可能在中国香港打,甚至可能在其他国家打。因为长子是中国香港居民,F小姐则是中国内地居民,家族企业目前主要的资产也位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而双方未来也有可能在其他国家结婚。

晓初律师:是的,假设将来在这些地方都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都取得了生效判决,再假设这些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那么请问最终财产会按照哪份判决来分割?这里还必须考虑到判决执行力的问题,而财产所在地、信托设立地的法律如何规定往往是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

而事实上,各个国家、地区关于婚姻的法律是如此不同,就同一法律问题而得到不同裁决结果的可能性显然存在。

谢律师:是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安排就大有不同,内地默认夫妻财产共同制,以约定分别财产制为例外,香港则刚好相反,香港默认夫妻财产分别制,以约定共同财产制为例外。

但是,根据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规定,一方可以在离婚官司中要求给予经济给养,而法庭将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后,再判断如何分割财产:

●婚姻双方各自分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婚姻双方各自分别为家庭的福利而做出的贡献,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做出的贡献等诸多因素。

章莹律师:所以在为C氏家族(企业)设计家族信托时,必须同时考虑到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法律规定,做好在离婚时家族信托会同时在两地遭受挑战的可能性。

事实上这还不算是最复杂的筹划案例,我们接下来将要探讨的一个案例是,夫妻双方是加拿大人,在英国结婚,主要财产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家族信托设在泽西岛,他们的离婚官司所要考虑的变量才真是令人烧脑。

晓初律师:所以我们一直强调,在跨境所有权结构中,要知道风险从何而来,要知道战场在哪里开设。对于长子的情况,我们甚至应当进行主动筹划,向C先生建议长子的婚姻缔结地点,以为将来可能的风险做好准备。

谢律师:今天讨论的时间就要到了,尽管我们还有很多的技术问题没有展开。这也充分说明了“财富跨境、身份跨籍”过程中家族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有多么复杂;而所有权结构的视角恰恰为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思路,也为家族(企业)指明了一条融合家族、企业和成员诉求,综合运用结构工具、金融工具和身份工具,有效把控家族(企业)安全、柔性和成本三大要点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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