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律师:H先生当年设立香港控股公司来持有众多位于香港和内地的资产,他考虑的是什么。也许是香港的低税率,也许是内地和香港之间股息流动的低成本。但他当时一定没有想到,多年后,正因为大多数财产都通过香港的结构持有,导致香港法院的任何判决他都无法置之不理——这甚至威胁到他在离岸地设立的家族信托。
梓怡律师:他当然也不会想到,他在一个立法允许委托人保留大量权利的离岸地设立的信托,最终要在一个立法只明确允许委托人保留投资权限的地区接受检验——这样一来,他自认为合法合理的权利保留就全都成为对方手中的把柄。
晓初律师:这既是离岸家族信托设计面临的挑战,又何尝不揭示我们在构建跨境所有权结构中所面对的问题。这些年,中国财富家族逐渐跟国际接轨,开始进行身份和财富的全球化配置,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所有权结构的全球化。但是,其中的核心和关键我们一直没有想明白。
有些人,红筹架构拆了又搭,搭了又拆;有些人从中国人变成美国人,从美国人变成加拿大人,从加拿大人变成澳大利亚人,最后走了一圈又成了香港人。也许我们真的是一个“民间智慧”爆棚的国家,但却永远欠缺一点洞悉全局的眼光,欠缺一点构建跨境所有权结构的智慧。
章莹律师:是的,在帮助客户进行全球化配置时,我们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还要留意未来的风险;不能执着于局部的得失,而必须有能力洞见全局的损益;要知道未来的“战场”可能在哪里发生,知道未来会打一场怎样的“战争”。(www.xing528.com)
与之相对应地,在进行跨境所有权结构安排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计算结构的税务成本,而是必须综合考量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有效安排;不仅仅关注财富在结构中流动的成本,还要关注结构的构建成本、维持成本与调整成本;不能只着眼于现状,还要保证未来面临任何风险时,该结构都有调整和应变的柔性。
晓初律师:以离岸家族信托这一常见的顶层所有权结构为例。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强调,信托权利的保留绝非越大越好,信托适用法的选择也绝非越激进越好。你必须知道将来的风险从何而来,将来的战场在哪里开辟。
在一个允许信托法律制度较为激进的离岸地,设立委托人保留大量权利的家族信托其实是把双刃剑——别人固然很难到当地来挑战你的信托,但你的信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眼中简直就是个提线木偶,很容易被否定。
潘氏家族信托很好地论证了这一观点,也提醒许多主要资产在内地和香港,家族信托设在传统离岸地的家族去反思自己的信托安排,反思自己的跨境所有权布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