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律师:聊完潘氏家族信托案中香港法院的立场和判决,我们不妨再聊聊受托人和泽西岛皇家法院的互动,看看他们在潘氏家族信托案中扮演的角色。
晓初律师:根据2014版《泽西岛信托法》的第51条,受托人能够请示泽西岛法院应当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如何行为,而法院可以做出它认为合适的指示。
正是根据这条规定,受托人请求泽西岛皇家法院做出指示:受托人是否应当参与潘氏家族信托的诉讼,是否需要考虑服从香港法院的判决。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好好讨论一下。
梓怡律师:其实这也是众多离岸受托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它针对以下这种情况:家族在A国(或地区)适用当地法律设立信托,而后某人在B国(或地区)针对该信托提起诉讼,并取得了B国(或地区)的生效判决;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是否需要参与在B国的诉讼,是否需要服从B国法院的判决。
章莹律师:对此,泽西岛法院回答:一般情况下,泽西岛的受托人无需服从外国的判决,无需因为外国的判决而分配、转让信托财产;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外国法院无需受托人配合就能够执行它的判决,这会导致家族信托财产的损失,危害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这也正是潘氏家族信托面临的情况。(www.xing528.com)
晓初律师:是的,潘氏家族信托虽然设立在泽西,但信托中的主要资产却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这意味着,一旦香港法院的判决生效,它可能无需经过受托人的配合就能直接执行信托中的财产。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泽西岛皇家法院指示受托人:应当积极参与潘氏家族信托的诉讼,在配合香港法院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为保护家族信托受益人而竭尽全力。
章莹律师:泽西岛皇家法院表达出的态度可以用积极务实来形容。事实上,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都能够看到,以泽西岛为代表的传统离岸地如何倾尽全力地提高自己的服务品质——其中也包括法律服务。
梓怡律师:优质的、客户友好的服务是这些金融离岸地的生存之本。我们很难想象大国的法院会愿意对信托事务提问出具司法建议;当然也很难想象大国的法院会跟受托人说:虽然我们不承认、执行外国判决,我们也很希望所有关于本国信托的争议都由自己的法院来裁判,但是,为了客户的利益,你还是参加、服从外国的判决为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