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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氏家族信托失败的原因及财富管理实战案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分家族信托,由于没有设计有效的控制权安排,未能准确把握住控制权和信托安全的平衡,最终导致家族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被否定,潘氏家族信托的失败就属于此类。其实在潘氏家族信托中,H先生并非一定要保留撤换受益人的权利。

潘氏家族信托失败的原因及财富管理实战案例

细思量:潘氏家族信托的失误

梓怡律师:潘氏家族信托的失败,又把我们引向了那个永远不会结束的话题——家族信托的安全边界究竟在哪。为什么有的信托能够抵御婚姻风险、继承风险,而有的信托却不堪一击。

有时真不由得感叹,关于家族信托控制与安全的边界,明明之前已经有那么多的经验、教训,为何后来的失败案例还是频频发生?

晓初律师:无外乎两个原因。其一,对不尊重规则的人,被欲望淹没了理智的人,就算有再多的失败案例摆在面前,也依旧会我行我素。在美国进行电话诈骗的“雌雄大盗”安德森夫妇正是如此。他们精心设计的离岸家族信托最终把自己送进监狱。

其二,家族信托缺乏充分的定制和筹划。部分家族信托,由于没有设计有效的控制权安排,未能准确把握住控制权和信托安全的平衡,最终导致家族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被否定,潘氏家族信托的失败就属于此类。如果说第一类案例多是咎由自取,那么对第二类案例我们就只能表示由衷的遗憾。

章莹律师:说得对,潘氏家族信托失败的原因一言以蔽之,是因为控制权过大,跨过了安全边界,导致家族信托丧失对财产的保护功能。在判决书中,香港终审法院详细列举了信托财产应当为作为H先生财务资源的理由:

委托人控制权过大。H先生不但是潘氏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还是家族信托唯一的保护人。而保护人享有的权利不仅仅有变更受托人,还包括了变更受益人,增加、撤销、变更任何信托条款。

●受托人完全听命于H先生。从潘氏家族信托成立以后,受托人充分满足H先生的任何请求,包括增加受益人,用信托财产偿还受托人的债务,等等。

●从潘氏家族信托实际运行的情况看,它就仿佛是一份H先生可以随时、任意调整的遗嘱,受托人会服从H先生的任何身前、身后安排。

晓初律师:正是考虑到以上几点,香港法院提出了对本案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果H先生要求受托人把信托财产全部分给自己,受托人会照办吗?香港法院认为,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正是这个问题奠定了潘氏家族信托案的最终结局——既然H先生能够随意支配潘氏家族信托内的财产,那么它们也将在H先生离婚时被分割。

梓怡律师:事实上,对控制权和信托安全的边界,团队已经在多本著作中进行了论述。关键在于三个方面的综合考虑:信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信托文件中保留的权利是否适当、合理;信托运行的过程是否规范、合理。

晓初律师:是的。潘氏家族信托在信托权利保留适度和信托规范运行两方面都存在瑕疵,其中过度将权利集中在H先生身上无疑是重大的失误。这样设计的家族信托不但无法隔离婚姻风险,恐怕也难以隔离H先生自身的债务风险。

再回头:从信托定制中找到控制与安全的平衡(www.xing528.com)

梓怡律师:现实中总不乏这样的案例。财富家族为了保障财富的安全,选择设立“自由裁量信托”——即受托人在财产管理、受益人选择和分配上有充分自由裁量权的信托。这个初衷当然没错。

但在设计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进行了大量权利保留,最终导致“自由裁量信托不自由”——受托人从独立决策者变成委托人的牵线木偶,最终当然无法实现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

章莹律师:我们充分理解财富家族对于控制权的要求,或者说他们把财富交给第三人的不安。但同时,家族信托的安全边界是客观存在的,不得逾越,这二者间就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张力

为了维持这二者间的平衡,家族信托定制势在必行。每个家族的需求、情况都有不同,只有定制化的家族信托才能真正满足家族的愿望,实现信托财产的有效控制和安全保障。

晓初律师:以潘氏家族信托为例,如果家族必须保留较大的控制权,那么就必须充分定制权利的保留形式并辅之以相应的机制。

举例而言,以H先生作为唯一保护人,并掌握大量权利,明显对家族信托的安全不利。此时,应当设立保护人委员会,将一人决策变为多个家族成员共同决策。在保护人委员会中,如果H先生需要更大的话语权,这可以通过设计权利行使机制来实现。

同时还需要考虑家族成员关系的变化,并事先设定好相应的机制。比如婚姻关系的变化所导致的保护人委员会成员的调整和退出。

梓怡律师:顺着你的思路往下说。其实在潘氏家族信托中,H先生并非一定要保留撤换受益人的权利。毕竟此种权利直接和信托财产利益相关,很容易导致权利持有者的风险扩散到家族信托财产。

变通的做法可以是事先设计好受益人增加、退出的规则,并且保护人委员会享有修改这些规则的权利。这样安排显然比H先生一个人大包大揽要好得多。

章莹律师:在信托定制中,除了要充分了解家族的需求,还必须考虑到家族的客观情况。比如说我们刚刚说到的保护人委员会保留权利,未必在任何时候都优于委托人保留权利。

晓初律师:是的。在潘氏家族信托这样一个以经营性资产为主设立的家族信托中,由于信托财产类型比较多样,信托管理事务比较复杂,牵涉的家族成员范围比较广泛,家族对控制权的诉求较大;通过保护人委员会保留权利,相对于通过委托人保留权利无疑更加安全、合理。

但是,如果设立仅仅作为某些家族成员最后保障的保险金信托,由于信托管理简单,不需要经常调整,家族的控制权要求也不高;此种情况下,由委托人保留权利不但不会危害到信托安全,反而简单直接,节约时间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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