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初律师:刚才章莹提到了法定继承的问题,我觉得有必要进一步延展一下。就三佳集团闫氏家族而言,目前法定继承是唯一的选择。我此前查阅了一下三佳集团的工商登记信息,三佳集团60%的股权依然在闫吉英先生名下,其他关联公司中闫吉英先生名下的股权依然没有变动。这是否意味着闫氏家族依然没有正式启动继承程序。
章莹律师:应当是这样的,闫先生名下的股权在生前应当已经质押给相应的金融机构了,目前很可能处于质押并查封的状态,是没有办法进行股权变动的。
而且,闫氏家族的继承是很难顺利完成的,此前据说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曹女士一方与郭女士一方达成过股权分割意向,但最终还是搁浅了。并且很可能双方对于继承人身份问题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郭利炜、郭春燕的继承人身份确实很有可能有继承人提出异议,最终通过继承诉讼解决纠纷是必然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闫吉英先生名下股权始终处于权利悬空的状态,这也是法定继承最大的风险之一。
梓怡律师:同意章莹的观点。闫氏家族最终必然将通过漫长的继承权诉讼解决继承问题,当然目前是否已经进入到诉讼阶段不得而知。
虽然我们无法了解家族内情,但总体判断其中的争斗似乎已经有一些超越理性范围了。由于郭女士的特殊身份,以及其长期控制三佳集团财务大权的情况,曹女士一方家族成员以郭女士一方侵吞公司资产为由发动诉讼或启动其他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章莹律师:回归理性是最重要的!但是对于家族继承纠纷而言,回归理性反而是最艰难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上一代家族成员未对财富传承做出有效安排是一种未尽责的表现,对家族如此,对社会也是如此。
晓初律师:当然,很有可能当家族内部通过各种途径最终完成或实现继承时,三佳集团已经毫无价值了,甚至不复存在了,或者三佳集团已经另属他人了,这些可能性是很大的。
但是从研究的角度我们现在可以探讨一下,三佳集团闫氏家族法定继承后的所有权格局到底是怎么样的。
梓怡律师:这是很有价值的。刚才章莹提到过郭利炜和郭春燕的继承人身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争议,所以讨论前我们必须假设一个前提,即郭利炜和郭春燕都作为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对闫吉英先生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章莹律师:我这里有一张图,大家可以看一看。这是我根据工商信息显示的股权结构,按照《婚姻法》《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所做的闫吉英先生个人持有三佳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股权在析产与法定继承后的股权明细。
闫吉英个人持股企业析产与法定继承后的股权明细表
梓怡律师:这张图就非常清楚了。从股权结构来看,曹女士一方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是可以成为家族核心企业三佳集团的控股股东的,理论上有条件控制公司的股东会,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公司。同时,可以通过直接掌握的关联公司股权及对三佳集团的控制实现对三佳集团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控制。(www.xing528.com)
晓初律师:是的,理论上确实如此。但是公司的控制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要知道股权只是控制权的基础而已。
控制权不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意思形成机关来实现,也可以通过经理层等公司执行机关实现,还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这样的公司意思表达机关实现。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公司的控制权往往需要通过对于关键资源能力的控制实现,这一点是最容易被忽略的。
换句话说,在很多场合,谁控制了公司的关键资源能力,谁就可以控制公司。
控制权安排路径图
章莹律师:关键资源能力这个角度很多人会忽略,尤其是我们做法律工作的。如果从关键资源能力角度分析,郭女士长期在三佳集团经营,无论从政商关系的把握,还是对经营资源的掌控,以及现在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控制地位,都是曹女士一方所无法企及的。
梓怡律师:所以,坊间对于郭女士控制三佳集团是有期待的,有关方面也是支持的,就是因为郭女士控制了三佳集团的关键资源能力。
晓初律师:如果继续思考下去,我们假设三佳集团的经营状况并非今天如此恶劣,依然可以持续经营下去。虽然目前郭女士一方有控制权优势,如果依照法定继承,曹女士一方是三佳集团的大股东,曹女士一方通过法律途径夺得公司的控制权是完全可能的。
即使三佳集团有“未来”,也是一个持续争斗的格局。问题的关键在于,郭女士已经56岁了,当她丧失掌控能力后,三佳集团的“未来”更是迷局。
梓怡律师:所以说,三佳集团闫氏家族在传承安排上是完全失当的。更何况,假设毕竟是假设,三佳集团今天已经处在破产边缘,无力回天。不仅如此,如果没有必要的安全资产,闫氏家族成员的未来也是异常“尴尬”。
章莹律师:无论如何,我们还是希望三佳集团有峰回路转的机会。
晓初律师:家族大事,未雨绸缪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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