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律师:就是因为时间仓促,梅姐的生前信托变成了遗嘱信托,至少带来了两个非常不利的后果:
其一,家族信托变得更容易被挑战了;
其二,梅姐苦心安排的信托保密机制完全失效了。
晓初律师:是的,相比于生前信托,遗嘱信托被挑战的可能性更大。对受益人来说,想要挑战委托人生前设立并且财产已经到位的信托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出于对家族信托已经取得财产并有效运行这一客观事实的尊重,法院只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判决信托安排无效。但是,继承人挑战遗嘱信托(通过遗嘱成立或者取得财产)却相对容易,因为只要能否定遗嘱,就能否定家族信托。
章莹律师:事实上,对遗嘱不满的人总能找到攻击它的理由。通常,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可能性有三种:
其一,由于被继承人已无法再出来解释自己的遗愿,继承人总是以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受人蛊惑来攻击遗嘱;
其二,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需要符合不同的法定条件,这些条件精密且繁复,一旦其中的某项稍有瑕疵就可能导致整个遗嘱无效;
其三,出于对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继承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继承人自由安排遗产的权利,而规定必要的抚养人和赡养人能够取得一定份额的遗产。
这三个原因叠加在一起,导致遗嘱意愿实现比生前安排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所经历的程序也更加繁琐、费时。
谢律师:大家的解析和总结很到位。在梅母和受托人后来的诉讼中,梅姐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清醒的意识,她是否受到他人的不利影响,以及遗嘱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些都是梅母攻击的重点。(www.xing528.com)
接下来,我们再来聊聊时间因素直接导致的第二个后果——梅氏家族信托的保密安排彻底失效。
晓初律师:好的。梅姐的初衷是希望受托人在与受益人的交流中,能够自由裁量要披露哪些关于家族信托的信息,以避免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
换言之,如果梅姐能够在生前将主要财产置入信托,那么梅母可能直到第一次收到分配之前都不会知道家族信托存在,也可能不会了解到家族信托中的其他受益人,受益分配安排以及资产总规模。这样或许就不会产生后来的争议。
但遗憾的是,信托财产最终是通过遗嘱置入信托,而梅母作为继承人,当然会在继承诉讼中了解到梅氏家族信托的所有安排,因此也就具备了对这一安排进行挑战的可能。
蒋松丞先生:从家族办公室的角度来看,在家族传承安排的过程中,我们一定会使用到遗嘱这种工具,这个工具是绕不过去的。但同时我们也会建议在遗嘱的基础上家族必须尽早做生前安排。以遗嘱作为家族财富传承工具的安排实在太容易发生纠纷了。
可能大家比我更清楚,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有所谓的“豪门争产”在爆发,而争议的焦点几乎都在遗嘱上。本世纪初香港霍英东家族的风波还未平息,2016年台湾长荣张氏家族的纠纷又再上演。
归根结底这是人性使然。在面对巨大的财富时,心里觉得吃亏的那一方一定会尽全力去争取,而继承程序本身的特点恰恰给这种“争取”提供了机会。
只要继承程序中有一个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继承程序就要停下来,财产的归属也就处在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接下来就是长年累月的争夺、协商与诉讼。
谢律师:蒋总说得很对。归根到底,遗嘱是意愿,而非安排。这是我们一直建议在生前就做好财富安排的根本原因,这一点是一定要让中国财富人群清楚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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