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初律师:我先来介绍一下梅氏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梅氏家族信托由梅姐设立,受托人为著名的H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梅姐的母亲、梅姐的侄子侄女(某名兄长的两个女儿,以及故去姐姐的两个儿子)。家族信托的主要财产是现金和物业。
梅氏家族信托图
梅姐在信托文件中要求受托人留出170万港元支持侄子侄女的教育,并每月支付母亲7万港元的生活费。梅母去世后,家族信托的剩余财产将全部捐赠给妙境佛学会。
章莹律师:梅姐的信托是一个自由裁量信托,也即受托人在该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和分配上拥有很大的权利。根据法院判决书中明确披露的条款来看,受托人能够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增加或移除受益人。
当然,仅从法律角度看,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标准化的家族信托。但是细细想来,在家族信托之中却又处处体现梅姐的苦心。也许是考虑到母亲和兄长有赌博和挥霍的风险,梅姐希望通过家族信托的安排,在满足家人生活、教育所需的同时,防止母亲和兄长挥霍财产。
此外,梅氏家族信托中含有保密条款,使得受托人能够根据合理的裁量,使家族信托的部分信息(如信托中其他受益人的信息)对梅母等受益人保密。这样的安排,意在减少家族信托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冲突,保障家族信托的正常运行。
晓初律师:无论如何,梅姐在临危之际,仍然如此清醒与冷静,做出了如此体贴的考虑,实属不易。只可惜好的心意却并不总是能带来好的结果。
章莹律师:是的,导致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让人感慨的莫过于天意弄人,时不我待。我也常常在思考这个问题,如果上天再给梅姐一个月的时间,那么一切是否会有所不同?
梅姐2003年11月27日住进医院,而梅氏家族信托12月3日成立。可以说家族信托的设立时间已经非常之快了。但很遗憾,家族信托真正产生“效果”的时间并不取决于信托设立的时间,而是取决于信托取得财产的时间,而梅氏家族信托取得财产的时间,恰恰被圣诞假期给耽误了。(www.xing528.com)
由于梅姐计划置入信托的财产涉及现金和物业,过户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与此同时,圣诞假期又已临近,梅姐遂与受托人H信托公司约定在假期之后才将财产置入信托。谁知梅姐竟然没能等到假期结束,在12月30日就去世了。
晓初律师:既然章莹说到了这个情况,我来补充一些细节。
病榻上的梅姐共签署了三份法律文件:一份家族信托协议;一份家族信托意愿书;还有一份遗嘱。这三份法律文件的作用各不相同。
信托协议的签订再加上梅姐置入信托的1000万港元,使得家族信托正式成立生效。
信托意愿书是委托人表达自己诉求的工具。虽然信托意愿书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受托人往往将信托意愿书作为对信托目的的解释,而严格加以执行。
香港的遗嘱和我们所熟悉的遗嘱发生效力的时间并无区别,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后才会发生效力。梅姐的遗嘱中有这样一条:将她生前所有的财产全部置入家族信托。
谢律师:从上述三个文件的结构上看,梅姐的财富安排,逻辑是清晰的,也是正确的。显然是希望在生前就将大部分财产置入家族信托之中,而遗嘱不过是一个查缺补漏的兜底选项,它的作用是在梅姐死后将所有没来得及安排的财产通通置入梅氏家族信托。
但不幸的是,梅姐最终来不及在生前将主要财产置入家族信托。这导致本来作为兜底选项的遗嘱反而成为财产置入信托的主要依据。正是这一变化,导致梅姐的许多精心安排归于失效,并且引发了后来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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