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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传承与保护:21个实战案例解析罗氏家族信托之争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据报道,罗氏家族信托的实际管理者之一,H信托公司的高层L女士已经因此辞职。正式的家族信托治理,意在构建权利平衡、灵活可变的家族信托结构。第一个,杜莉君女士希望受托人增持鹰君股份,这属于家族信托的重大投资行为。而一旦受托人无法做出决定,家族信托将陷入僵局。首先,罗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缺乏有效沟通,这直接影响到了彼此之间的信任。这也导致多名受益人对受托人不满,受托人在家族危机爆发后成为众矢之的。

梓怡律师:好的。说到罗氏家族信托,我最先想到的是两位家族成员说过的话。第一段出自幼子罗启瑞口中的“巴菲特之梦”,这道出信托之争的缘由。

晓初律师:是的,这说的正是杜莉君女士和H信托公司的故事。眼见三子罗嘉瑞不断增持鹰君股权,杜莉君女士非常不满,要求受托人H信托公司也增持股份,但遭到拒绝。这与我们之前的分析也完全吻合——罗氏家族信托之争,本质上讲是对鹰君集团的控制权争夺。如果家族信托增持,那么以杜女士为代表的多名家族成员对鹰君的控制力增强;反之,三子罗嘉瑞一支独大的现象会更加明显。

梓怡律师:再来看第二段家族成员的发言。杜莉君女士对媒体说,罗鹰石先生在世时,受托人对他们的意见尊重有加,而现在受托人被一股势力控制了,不再“听话”。

受托人是被殃及的“池鱼”——家族信托治理的正确打开方式

大军律师:有句老话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我看来受托人正是被罗氏家族危机殃及的“池鱼”。

谢律师:是的。据报道,罗氏家族信托的实际管理者之一,H信托公司的高层L女士已经因此辞职。可见鹰君之争对受托人负面影响之大。

晓初律师:但正如大军律师所说,受托人不过是被“殃及”的,事实上它的处境也是左右为难。让我细细解析一番。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会十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哪怕这种意愿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为家族信托的意义在于实现信托目的,而委托人正是信托目的设定人。受托人将委托人的意愿作为解释、贯彻信托目的的重要依据,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在罗氏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无法按委托人杜莉君女士的意愿增持股权,其实也有不得已的苦衷。简言之,这关乎受托人行为的最高准则——维护全体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大军律师:说得对。我们和许多海外受托人做过交流。大家一致认同的观点是:如果委托人的意愿明显违背全体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受托人可以拒绝执行。

谢律师:在罗氏家族信托中,三个受益人赞同增持,另外三个反对——这时,受托人很难判断什么是全体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也让罗氏家族信托陷入僵局。

也许受托人是在等待受益人们给它一个明确的方向,所以先“按兵不动”。但恰恰是这种“按兵不动”惹恼了杜莉君女士,导致自己成为法庭上的被告。

大军律师:我们常说,家族信托纠纷中没有赢家。信托法律将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信托设计不当也罢,受托人失职也好,委托人专权也罢,任何一方的失误都会给全体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那么解决之道何在,在于建立完善的信托治理。

正式的家族信托治理图

晓初律师:是的。所谓的家族信托治理,包含两个方面——正式的家族信托治理和非正式的家族信托治理。

正式的家族信托治理重在理清信托利益相关人的关系,明确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六大机制:权利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责任机制、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

其中权利机制是重中之重,它解决核心权利的归属和继任问题,例如:谁有权决定家族信托的投资、分配安排;谁有权决定受托人的任命和撤换;谁有权决定受益人的增加和移除;拥有权利的人如果发生意外,他的继任人是谁;等等。

正式的家族信托治理,意在构建权利平衡、灵活可变的家族信托结构。守住安全边界的同时,确保家族才是信托真正的主人。

梓怡律师:非正式的家族信托治理,在实践中我们一般理解为对信托利益相关人的适当教育。它不仅仅是对信托原理的讲解,更是让家族成员在实践中习得如何合理运用信托。

非正式的家族信托治理意在培养合格的信托利益相关人——他们充分了解并尊重信托运行的规律;以家族信托的目的为重,以家族的整体利益为重;既懂得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但又不会因滥用权利而影响家族信托的有效运行。

决策权旁落,内部安排失衡——信托治理失误之一

谢律师:很好。我们就用罗氏家族信托的案例做一番演绎。罗氏家族信托存在的重要治理失误,第一个,在于决策权旁落,内部安排失衡。(www.xing528.com)

大军律师:完全同意,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杜莉君女士希望受托人增持鹰君股份,这属于家族信托的重大投资行为。那么请问谁有最终决定权?杜莉君女士显然没有;从整个事件发展来看,决定权也不在任何罗氏家族成员手中。

第二个例子,杜莉君女士希望撤换受托人,这属于家族信托的重大调整行为。对此谁又有决定权?显然,也不在任何罗氏家族成员的手中——否则杜莉君女士不会诉诸法院。

从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罗氏家族在设立信托时并未保留对重要事务的最终决策权,更不用说对决策权的行使进行妥善安排了。这导致本应属于家族的核心权利旁落到受托人手中。而一旦受托人无法做出决定,家族信托将陷入僵局。

晓初律师:所以,我们不难理解杜莉君女士的愤怒。她大概从未想过,一直尊重委托人意见的受托人也会有“不听话”的时候。

事实上,我们见过大量此类家族信托——家族几乎不保留任何权利,充分相信受托人会尊重他们的意愿。正是这个看似“默契、私密而且有效”的安排导致了多起家族信托纠纷。

梓怡律师:是的。家族和受托人究竟是甲方乙方,还是亲密战友,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但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在一个持续时间足够长的家族信托中,双方的分歧和争议在所难免。

家族有家族的考虑,受托人有自己的立场,这并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分歧出现时,谁握有最终决策权。能否在设立信托时就考虑到这个问题并做出妥善安排,决定了家族信托的内部安排是否平衡,家族是否是信托真正的主人。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控制权的保留与信托安全的平衡,这个尺度应当如何拿捏,也应当在一开始就进行妥善安排。

沟通不畅,制约缺失,教育缺位——信托治理失误之二

大军律师:再来讨论罗氏家族信托中的第二个失误——沟通不畅,制约缺失,教育缺位。罗氏家族信托投资和分配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亦是对上述失误的最佳反映。

晓初律师:顺着大军律师的思路逐一展开。首先,罗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缺乏有效沟通,这直接影响到了彼此之间的信任。

无论是杜莉君女士的诉状还是幼子罗启瑞对媒体的发言都可以看出,受托人和多名受益人交流不多,信任关系淡薄。这也导致多名受益人对受托人不满,受托人在家族危机爆发后成为众矢之的。

梓怡律师: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罗氏家族信托自设立以来,监督手段和制约机制就一直匮乏。

罗嘉瑞拥有今天的控制力却并非一日之功,而是从2006年开始不断增持鹰君股权的结果。那么请问,在十几年中,反对他一支独大的三位受益人究竟在做什么,家族信托和家族企业又为他们提供了哪些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这值得反思。

谢律师:这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次看到鹰君的案例,我就在想:罗嘉瑞收购、增持股权的资金从何而来?是信托分配的受益人利益,信托或企业提供的贷款,还是企业给予的薪酬、激励?

大军律师:如果是从以上渠道取得的资金,那么在一个设计合理的家族信托中,母亲、长子、幼子这三位现在或者曾经担任鹰君高管的受益人,应当完全有能力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来阻止三子一支独大局面的发生。比如通过信托中的决策机构(一般是保护人委员会)调整受益人分配,通过信托对企业的控制力和企业治理安排来改变薪酬、激励计划等。

然而事实是,十几年过去了,一切看似风平浪静,直等到罗嘉瑞一支独大已成定局的时候才听到反对的声音——背后原因我们无从得知,但家族信托中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却是不争的事实。

晓初律师:这几个问题问得犀利,而结论也经得起推敲。总而言之,罗氏家族信托下,沟通机制和制约机制安排存在较大问题。

除此以外,罗氏家族成员对信托基本原理以及自身权利义务的理解恐怕也有欠缺,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受托人被告上法庭。以杜莉君女士为例,她在家族信托设立30年后依然认为,信托里的钱是自己的,受托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谢律师: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罗氏家族信托之争的爆发绝非一日之寒,而是多年来信托治理问题累积的结果。信托治理的失当,让家族遭遇分裂的危机,让企业面临控制权争夺的局面,让受益人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让受托人深陷困境。正所谓信托治理安排失当,所有人都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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