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1984年,罗鹰石先生和杜莉君女士选择以家族信托作为顶层所有权结构工具。罗氏家族信托的持股数量也一度达到鹰君集团总发行股本的50%以上。六兄弟中的五人都是该家族信托受益人,且受益份额相对均等。这种所有权结构的背后是“共治、共享”的意愿。
(数据来源:2017年鹰君集团中期报告)
鹰君集团顶层持股结构图
这不仅是罗氏家族的美好愿望,也是绝大多数中国家族的美好愿望。
梓怡律师:是的,从1984年起20多年的时间里,家族信托一直作为大股东,对鹰君集团拥有绝对的控制力。罗氏兄弟虽各自直接持有部分鹰君集团股权,但根本无法与家族信托的持股数相提并论。这个局面直到罗鹰石先生逝世前的几年被打破。
在今日的鹰君集团之争中,杜莉君女士无论是向受托人施压,还是向香港法院起诉,目的只有一个——再次让罗氏家族信托成为拥有绝对控制力的大股东。但她恐怕要失望了——三子罗嘉瑞一支独大的局面已经很难撼动,这意味着“共治、共享”这套理想化的所有权结构需要重新思考。
晓初律师:梓怡说得对,今日鹰君集团的领导者已不再是罗鹰石先生和杜莉君女士,而是三子罗嘉瑞。一支独大是他的选择,也是他经营鹰君集团十余年的结果。从今天的局面再回到“共治、共享”的所有权结构,恐怕罗嘉瑞不会答应。
谢律师:从所有权结构来看,我们强调的“共治”主要指的是控制权与经营权;“共享”主要指的是所有权与收益权。(www.xing528.com)
时代变了,环境变了,人的选择也在跟着改变。所谓“共治、共享”,它来源于家族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创业的体验和经历,源于家族财富共享模式。在一二代共同打拼的过程中,家族财富共享模式不仅可以提高财富的效率,还能通过集中财富形成合力,更可平衡共同生活家族成员的利益与关系。
但是,1984年前后的家族(企业)危机已经削弱了“共享、共治”的基础。鹰君集团虽曾进入兄弟共同经营的阶段,但幼子罗启瑞在出局前始终是配角,罗氏六兄弟中有四人与家族企业渐行渐远,成为纯粹的受益人。三子罗嘉瑞作为鹰君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对于鹰君集团的贡献价值是其他家族成员无法相提并论的。因此,他恐怕很难与其他成员对家族(企业)产生共同体验,可见“共治、共享”的基础已不存在。
大军律师:对罗家的第三代及鹰君集团的未来而言,理论上应当发展为堂兄弟姐妹共同经营阶段,但上一代已然缺乏共同经营的基础,对于第三代而言更是天方夜谭。
就一般家族而言,除非在家族文化、家族教育上进行长期的投入,否则家族的第三代很可能生活在不同的国家,说着不同的语言,保有不同的价值观,甚至一年都见不了几次面。这种情况下,几乎不可能有共同生活的体验,“共治、共享”的基础也不存在了。
因此,在家族成员生活方式与家族企业经营均走向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于特定家族企业而言,家族成员实现控制权及经营权的“共治”已经变得非常困难,所有权结构的配置应当更多地从“共享”视角出发,更多地关注所有权与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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