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初律师:L氏集团上述股权格局的形成,离不开L公子遗孀的远见,离不开家族的共识。事实上,L公子离世后,L氏家族首先面对的就是遗产范围的问题,确定遗产范围的前提是界定L公子的个人财产,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明确。
梓怡律师:同意晓初的观点。因为L先生与Y女士将股权过户给L公子时,L公子与妻子已经结婚,而且家族内部并没有任何关于L氏家族股权的协议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讲,L公子持有的L氏集团80%股权并非L公子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财产分割角度来看,L公子遗孀依法可以持有L氏集团40%股权,这一点理论上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在L氏家族的股权安排中L公子遗孀不仅放弃了继承,而且将12%本属于自己的L氏集团股权各给了L先生和Y女士6%。
章莹律师:是这样的。正如刚才讨论,L氏集团的股权分配结果比较周到地平衡了各方利益与诉求。换个角度思考,L氏家族的安排实际是基于L公子是独子这个比较简单的家族关系,加上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体谅与理解,以及以下一代根本利益为共同出发点的远见。这些因素的和合有一定的偶然性。
晓初律师:L氏家族这个股权安排的结果,在达成合意前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引申出一个核心问题:家族在财富传承或家族内部支持中应当如何维持主线的归集,即如何保证家族财富更有效地由家族核心成员持有避免被分割而分散?
章莹律师:实际上,这涉及传承规划与传承安排的问题。应当说L先生与Y女士都具有较强的传承意识,也做了相应合理的传承规划。如果没有较强的传承意识,不可能如此早地将L氏集团的大部分股权交给L公子;如果没有较强的传承意识,不可能如此早地进入到交接班阶段,不可能如此关注接班人培养与教育。但是在具体的传承安排上,L氏家族显然缺乏具体工具与技术运用的意识与能力。(www.xing528.com)
梓怡律师:晓初、章莹说得都很对。L氏家族的股权在什么时间传承给L公子,这可以选择,婚前或婚后安排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即使在婚后,L先生与Y女士也同样可以以单独赠与L公子的方式将L氏集团的股权给出;作为持有大量家族财富的L公子,以遗嘱的形式对自己名下财富做出家族利益的预先安排,也是必要的责任担当;当然,还有包括财产协议在内的很多方法可以选择。
晓初律师:事实上,在路径和方法上实现家族财富的主线归集与保全并非难事,关键是家族的意识、决心与选择。通常而言,不做主线归集与保全安排有三种可能:缺乏相应的传承意识、忽视相应的传承风险,或者担心将家族核心资产安排为家族核心成员个人资产会影响家族关系。
章莹律师:实现家族财富主线的归集与保全是每一个家族的梦想,也是每一代家族成员的梦想。今天大部分的家族都具有传承意识和风险意识,为此做出必要的规划与安排是每一代家族成员的责任。相应的安排如果与其他因素相冲突,理应以主线归集与保全为先。
梓怡律师:同意二位的观点。要想实现家族世代繁荣、基业长青的梦想,实现家族财富的主线归集与保全,将家族核心财富保全在家族核心支系与成员手中避免分割与分散,就是最基本的前提。否则,家族世代传承都只是空中楼阁、痴人说梦而已。因此,相应的传承安排必须特别关注这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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