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无论是兄弟共同创业的分与合,还是传承过程中的分与合,都是家族必须面对且必须解决好的核心问题,直接关乎家族的兴衰,家族企业的存亡。这方面成功与失败的案例都非常多。
晓初律师:林氏家族的案例就是比较典型的失败案例。
林氏家族和G氏家族的创业模式很相似,均是一代开始经商创业,二代实现事业发展。林氏二代长兄颇有远见,建议将兄弟之间资产及家族企业中的股权划分清楚,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分家,而一代创业者始终反对。
在这个过程中相继发生长兄意外离世、一代创业者离世等家变,最终产生巨大的家族矛盾与纷争,无人能够主持大局,最后的结果是家分业散。如果林氏家族早分家,可能不至于落得这个结果,真是十分令人痛惜。
梓怡律师:既然谈到分,就要考虑如何分?但同时也要面对合的诉求,所以,也要考虑如何合?
谢律师:是的,依照我们的经验,从逻辑和技术上分是相对简单和容易的;但恰恰在分的同时需要考虑合,就变得复杂和困难了。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其中既要考虑短期、中期与长期的诉求,同时更要关注多因素动态变化的可能与应对。
其中,在分与合之间最难平衡的实际上是家族企业的股权,股权分割是分,而企业的共同所有或共同经营是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分家不分业”。
梓怡律师:“分家不分业”的成功案例很多,分家的逻辑也各有不同,汪氏家族的分家就很有特点。
兄弟之一首先创业,后其他兄弟陆续加入,一直未分家。2008年由当时在世的父亲主持分家。汪氏家族股权划分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兄弟下一代子女的多少,其二是参与程度,其三是未来的责任。分家后最先创业并主持大局的兄弟并非大股东。
晓初律师:汪氏家族的几个兄弟都认为分家很及时,也很正确,从分家后家族企业的发展来看确实也很成功。但从分家的逻辑看,事实上还可以考虑更多要素,有更合理的选择可能。
谢律师:目前兄弟和睦,共守家业,共同发展,三代堂兄弟也有多名成员陆续加入企业经营管理。汪氏家族是一个典型的“分家不分业”的模式,应当说是一个家族财富传承规划的主流。近年来随着下一代的逐步加入,汪氏家族也逐渐意识到家族所有权结构有待优化,家族治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晓初律师:通常很多家族的分家有一个过程,希望集团刘永言、刘永行、陈育新(刘永美)及刘永好四兄弟的分家就是如此。1982年兄弟共同创业,1992年四兄弟均分希望集团股权,1995年四兄弟逐步分业,各自发展。至今虽然兄弟间尚有部分股权合作,但四兄弟家族支系是独立发展的,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分家分业”的模式。
梓怡律师:家族在“分家不分业”与“分家分业”之间应当如何选择,或者说如何平衡呢?
谢律师:这个问题很复杂,我觉得应当从家和业两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www.xing528.com)
从家的角度来看,分家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家族应当主动厘清家族支系、家庭及个人间的财产边界。无论是在发展阶段,还是在传承阶段,这都应当成为必须遵守的一个铁律。
当然,保留适当比例的家族共同财富作为家族共同资源与支持平台,成为家族发展的长期动力与纽带,也是家族必须考虑的选择。同时,切实运用财富管理工具与技术保护这部分共同财富的独立与安全也至关重要。
晓初律师:谢律师从家的角度考虑了分与合的平衡,那从业的角度应如何考虑呢?
梓怡律师:我一直在跟踪研究希望集团的案例,收获很大。如果不是四兄弟共同创业,不会有希望集团的早期崛起;如果当初不分业,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刘永行和刘永好。
谢律师:梓怡说得非常好,实际上已经说出了家与业的分合之道了。
合当然好,因合而成就的家族企业不计其数;分也有分的道理,因分而成就的家族企业也不在少数。对此,刘氏家族演绎得不仅精彩,而且完整,故事性也很强,值得长期观察。
简单来说,家业分与合的平衡应当坚守下面三个原则:
●保留合的能力,关注分的可能,适时而行;
●宜合则合,宜分则分,顺势而为;
●合之有道,分之有术。
晓初律师:谢律师关于家和业两个角度的考量都很有高度和深度,完全可以作为中国家族处理“家与业”“分与合”的基本原则。
梓怡律师:谈论到这里,对于G氏家族应当如何去做,我觉得基本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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