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06年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先生编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书中指出生产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和原则,并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手工技艺必须在生产实践中进行保护和传承。2009年,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首次对“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进行深入的探讨,即生产性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91]。2012年,文化部出台的《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92]孙谦认为,生产性保护就是在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与时俱进的保护,但不等同于盲目追求纯粹文化产业的行为,而应是借助文化生产和文化产品的物质载体,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传承[93]。唐芒果认为,生产性保护中的“生产”绝非市场经济语境下的生财之路,而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精神价值、传承价值等出发,在一定限度下采用市场化手段将其进行活态传承的过程[94]。
可见,生产性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以市场化的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传承,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但在此过程中也要注意避免因利益驱使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商业化的行为,即生产性保护并非简单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生产,而是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根据其功能及价值,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市场化手段因地制宜地进行保护性开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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