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装备日常管理包括装备的储存、交接、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登(统)计、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退役、报废、检查评比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装备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抓好落实。
第三十条 装备储存管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按照装备的种类和状况分类、分级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装备的隶属关系变更时,装备的移交与接收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和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和落实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掌握装备技术状况,指导和督促装备使用、维护人员做好装备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二条 装备维修应当采取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由装备生产企业、地方维修企业、公安消防部队区域性维修中心和总队、支队战勤保障大队共同实施的维修机制,改进装备维修方法,提高装备维修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装备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及时将装备型号、数量、技术性能、质量状况等信息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装备实力统计分析,为装备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分级、分专业、分岗位的装备业务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教材、充实师资队伍,定期组织开展装备培训。
从事特种装备和技术要求较高装备维护保养、检查标定、维修的人员,应当由装备生产企业或专门机构组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五条 装备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装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定期检查部队装备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装备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执勤中队应当加强随车器材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严禁擅自外借、调换、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应当退役:
(一)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
(二)同型号产品因设计缺陷导致事故的;(www.xing528.com)
(三)安全性能无法判定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四)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新产品价格百分之五十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退役的。
退役装备可以用于训练、静态教学或展示;不能确保训练安全的退役个人防护装备和配备有动力装置的退役装备不得用于训练。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必须报废:
(一)已不具备训练、教学、展示价值的退役装备;
(二)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的退役装备;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报废的。
报废装备应当由专门部门回收或销毁。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定期对装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组织开展装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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