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装备由于使用年久、性能落后等原因不适于继续装备部队时,可作退役处理;装备因作战、事故等造成损坏或年久性能下降,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须作报废处理。消防装备的退役和报废条件标准,目前还没有完整统一的规范,可参考部队、地方相关标准规定和实际做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应当退役
(1)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
(2)同型号产品因设计缺陷导致事故的。
(3)安全性能无法判定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4)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新产品价格50%的。
(5)因其他原因应当退役的。
退役装备可以用于训练、静态教学或展示;不能确保训练安全的退役个人防护装备和配备有动力装置的退役装备不得用于训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必须报废
(1)已不具备训练、教学、展示价值的退役装备。
(2)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的退役装备。
(3)因其他原因应当报废的。
个人防护装备退役和报废判定条件参照《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定》(GA/T620—2006)
(三)个人防护装备退役或报废(www.xing528.com)
对于不符合防护性能要求或达到退役、报废年限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及时退役或报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役:①自出厂日起计算已达到设计寿命的。②主要防护指标已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③同厂家、同种类产品因设计和质量原因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过人员伤亡事故的。④使用过的一次性装备。⑤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役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①破损严重,不具备修复价值的。②丧失保护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③属于已经淘汰的装备。④因其他原因需要做报废处理的。
(四)消防车辆退役规定
根据《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消防车辆退役规定如下:
(1)灭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和通信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退役:①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2500h。②服役年数满10年。
(2)灭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和通信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退役:①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3000h。②服役年数满12年。③大修1次(发动机总成允许2次)后,执勤中整车的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技术鉴定,有下述情况之一:达到大修条件的;经过长期执勤,虽经检验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排污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④1次大修费用超过新车价格50%的。⑤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不能修复的。⑥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专勤消防车(不含通信指挥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不含供水消防车),凡符合上述(2)中②~⑥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4)举高消防车和额定总重量大于6t的进口消防车,凡符合上述(2)中④~⑥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五)退役装备的处理
装备作退役或报废处理时,由中队提出申请,经支队后勤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查后,报支队党委审批。执勤消防车辆的退役,由当地消防支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消防总队负责车辆管理的部门)填写“执勤消防车退役审批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部队审核批准。县(镇)消防队(站),由中队填表后,经大队和支队复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审核批准。
退役装备(不含退役消防车辆和动力装备)在改变原有外观属性,严格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经本级部队首长批准,可以作为展示、教学、训练使用。报废装备、退役消防车辆和动力装备除经批准可在指定位置静态展示外,应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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