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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部队稳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部队稳定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队建设步伐加快,装备日益更新,各种车辆配发执勤部队,在充实执勤力量的同时,也在为车辆安全管理担忧。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

(一)车辆事故等级

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1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1次亡1人或者重伤3~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1次亡2~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1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二)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性能是否良好,不开故障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纪律作风好和驾驶技术过硬的驾驶员驾车。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h,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h。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1)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

(2)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车辆。

(3)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

(4)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

(5)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1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

(三)干部驾车

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www.xing528.com)

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警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

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

(四)奖励与处罚

1.奖励

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1)对年度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予以物质奖励。

(2)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按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

(3)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万km(消防执勤车1万km)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视情给予嘉奖1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万km(消防执勤车3万km),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1次;

(4)警勤中队、分队车辆全年行驶30万km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1次;连续3年行驶100万km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1次;连续5年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1次。

2.处罚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对发生车辆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给予肇事者以下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扣留驾驶证2个月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发生严重事故,吊销驾驶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义务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资1年,当年不得晋升高一期士官;

(3)发生重(特)大事故,吊销驾驶证,是义务兵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须取消士官资格,改义务兵退伍,是干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对发生严重(含)以上车辆事故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或车管部门领导纪律处分;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违反规定导致部属发生车辆事故的,应给予干部纪律处分;对1年内连续发生严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追究主管领导和主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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