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用车管理
消防部队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调剂使用的原则,尽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车辆钥匙必须上墙进箱上锁,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必须有登记,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表7-1),并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出车。《车辆使用登记本》放于值班室或值班人员处,便于检查。
表7-1 公安消防部队派车单 年 月 日 ΝΟ:××××
(1)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2)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3)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8h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
(二)专业技术用车管理
1.战备值勤用车
战备值勤车辆必须投入战备,并由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战备值勤车辆必须由跟车驾驶员驾驶,并经各单位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其他驾驶员不准擅自驾驶。战备值勤车辆的使用管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战备值勤车辆凡需外出训练、试车、试泵、修理或保养停用的,由中队干部向119指挥中心报告,并报支队值班室备案;车辆外出在不影响战备值勤的情况下由1名干部带车;试车、试泵,须在本辖区或在规定的就近地区,选择道路宽阔、车辆行人较少的地区进行,试车必须悬挂试车牌;新车、大修车需要跑里程,必须在本支队辖区内进行(去修理厂修车除外),由1名干部或驾驶员班长随车负责,不得借用上述各种名义运输货物、办理私事、游山玩水或作其他用途。
(2)战备值勤车辆必须定车、定位、定人,按规定乘坐,不准超额载人。战备值勤车辆驾驶室,除值勤跟车驾驶员外,严禁任何人擅自拆卸车辆的零部件、学习驾驶、拿用随车工具和从油箱抽取油料等,严禁值勤驾驶员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www.xing528.com)
(3)战备值勤车辆上随车器材放置、取下,必须轻拿轻放,位置放置合理、固定,不准随意抛、投、扔等,防止损坏车辆外表。
(4)战备值勤车辆到达抢险救灾现场,必须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的地点停车,防止被砸、腐、烤、熏、爆等损坏车辆。
(5)进口消防车只能用于灭火、抢险救灾和平时实地操、应用性项目训练,不准用于竞赛、竞技性等可能损伤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训练。进口消防车日常管理、训练、使用、检查、清洁由所属支队、中队负责;车辆维护保养、修理由总队修理所负责。
(6)配备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的中队,每辆车选送3名人员(1名干部、2名驾驶员)学习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有转业、复退、等变动时,须经司令部警务处批准同意后,报后勤部车管处备案。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每周训练不得少于1次,每次训练必须操作完整的过程,熟悉性能、熟练操作技术,不得违章操作和盲目操作。特种消防车操作人员必须经总队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并与其所操作车种相符,任何无关人员不准擅动特种车辆各部件。如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的,须及时报告后勤部车管处、修理厂,严禁擅自拆卸零部件及修理。
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和“一日二查”制度,认真填写“车辆‘一日二查’、‘维修报修单’记录本”、“机动车出车耗油登记簿”。
2.退役消防车
退役的车辆,应充分利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教学、训练、陈列、拆件、销毁等处理。
(1)作拆件处理时,对拆卸的零部件要严格登记,并限用于维修部队内部的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修理或倒卖。
(2)作销毁处理时,应当交送国家物资部门指定的金属回收单位。回收的经费统一由总队财务部门列入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50%用于部队车辆装备的更新,50%用于部队车辆装备的维修保养,使用时由总队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退役消防车原则上停放在所在中队车库或操场(用油布遮盖)作为备用车(停放数量和车型由所在支队决定),用于中队平时训练、抽水和竞赛、竞技性等项目训练。
(4)退役消防车报废、更新时,未经后勤部车管处同意,固定部件(附件)不得调换和拆除,车辆调换时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
(5)退役消防车应指派人定时实施检查保养,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以备急用。退役消防车失去训练功能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理的,应由后勤部车管处实施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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