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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配备标准及后勤管理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防部队车辆编制配备车辆分一般公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仓库和战勤保障大队可配备运输车。培训基地配备教练车20辆,运兵车(客车)配备标准同机关。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编制数额由公安部消防局下达,后勤部门归口管理。

消防部队配备标准及后勤管理

消防部队车辆编制配备车辆分一般公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公务用车是指部队机关用于履行职责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分为工作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和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部队用于履行职责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的特殊机动车辆,分为特种执法执勤用车和消防车摩托车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

(1)工作用车配备排气量1.8L(含)以内的乘用车和其他小型客车

(2)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L(含)以下的国产乘用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提高到工作用车标准。

(3)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副军职领导干部使用排气量2.0L(含)以下的轿车,正师级(含)以下领导干部使用排气量1.8L(含)以下的轿车。

(4)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L(含)以下的国产车

省级政府另有规定可参照执行。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工作需要配备,不限制排气量和车型,外观应喷涂统一明显标志;使用轿车和越野车(含SUV车型)等乘用车改装的,须装置警灯和警报器(警灯、警报器的安装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车辆配备标准

1.总队以下单位

(1)总队、支队领导及部门正职按职数配备;机关按内设机构配备,4人(含)以下1辆,4人以上的,每增加4人(不足4人的等同计算)增配1辆。

直辖市支队防火监督处按内设机构,每2人配备1辆一般执法执勤车辆。

(2)机关按编制人数(不含警勤中队)配备运兵车(客车),每25人1辆中型车,每50人1辆大型车;机关食堂配备生活车1辆,警勤中队单设食堂的可增配1辆。

(3)总队机关直属作战指挥中心、门诊部、仓库火灾科学实验室,支队机关直属作战指挥中心、卫生队、战勤保障大队和培训基地按编制人数配备,5人(含)以下1辆,5人以上的,每增加5人(不足5人的等同计算)增配1辆;上述单位单设食堂的可配备生活车1辆。仓库和战勤保障大队可配备运输车

(4)总队培训基地军政主官每人配备1辆,单位按编制人数(不含警勤中队)配备,5人(含)以下1辆,5人以上的,每增加5人(不足5人的等同计算)增配1辆;食堂配备生活车1辆,警勤中队、学员队单设食堂的可增配1辆。培训基地配备教练车20辆,运兵车(客车)配备标准同机关。

(5)总队医院军政主官每人配备1辆,单位按编制人数配备,5人(含)以下1辆,5人以上的,每增加5人(不足5人的等同计算)增配1辆。

(6)特勤支队领导及部门正职按职数配备,机关和特勤大队按编制人数(特勤大队不含特勤中队人数)配备,5人(含)以下1辆,5人以上的,每增加5人(不足5人的等同计算)增配1辆。

(7)消防大队依据编制人数,每2人配备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单设食堂的可配备生活车1辆。

(8)执勤中队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灭火救援任务需要配备执勤及特种车辆;食堂配备生活车1辆。

(9)总队代管的省级消防协会配备2辆。

2.公安部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

(1)单位和部门领导按职数配备,内设机构(不含警勤中队)按处室各配备1辆。

(2)食堂配备生活车1辆,卫生队配备救护车1辆。(www.xing528.com)

(3)运兵车(客车)按编制人数(不含警勤中队)配备,每25人1辆中型车,每50人1辆大型车;运兵车(货车)按需要配备。

(4)用于生活保障的服务性车辆及教学用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需要配备。

3.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

(1)单位和部门领导按职数配备,内设机构(不含教勤中队和汽车队)按处室各配备1辆。

(2)食堂配备生活车1辆,卫生队配备救护车1辆。

(3)运兵车(客车)按编制人数(不含教勤中队和汽车队)配备,每25人1辆中型车、每50人1辆大型车;运兵车(货车)按需要配备。

(4)用于生活保障的服务性车辆及教学用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需要配备。

4.公安消防部队南京士官学校

(1)单位领导和部门正职按职数配备,内设机构(不含汽车队、教勤中队、印刷厂和招待所)按处室各配备1辆。

(2)食堂配备生活车1辆,卫生队配备救护车1辆。

(3)运兵车(客车)按编制人数(不含教勤中队和汽车队)配备,每25人1辆中型车,每50人1辆大型车;运兵车(货车)按需要配备。

(4)用于生活保障的服务性车辆及教学用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需要配备。

5.代供现役单位

由公安消防总队代供的现役工作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各配备2辆。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编制数额由公安部消防局下达,后勤部门归口管理。超出本标准配备车辆的,按权限审批。

(四)管理和审批

消防部队车辆编制数额由公安部消防局下达,后勤部门归口管理。超出本标准配备车辆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1.总队以下单位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报部消防局主管部门审批,配备特种执法执勤用车和标准内配备国产越野车由总队审批。

2.其他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队南京士官学校,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特种执法执勤用车及标准内配备国产越野车报消防局主管部门审批。

代供单位申领消防部队牌照,超出规定标准的,依据前款由代供总队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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