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营房的使用功能划分
(1)办公用房。支队以上机关干部的办公室和机关办公用的会议室、值班室、作战室、机要室、储藏等用房。
(2)公寓住房。指部队营区家属生活区中,用于保障住用单位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在职干部、士官、职工生活和住用的用房。
(3)集体宿舍。营以下部队官兵住房(含营、连干部的办公兼宿舍)、营连生活附属用房(不含伙房、饭堂和室外厕所),团以上机关单身干部、士官、职工住房。
(4)专业用房。指住用单位营房中的各类武器装备、车辆修理间;各大医院、门诊部、卫生队的医疗用房(含门诊、医院辅助用房);教学单位的教室、图书馆、实习工厂;各种科研、设计、文体单位的工作间、绘图室和排练场训练馆;业务专业用房以及其他专用室。
(5)招待用房。指军以下单位各类列编的招待所用房(不含营、连部招待用房)。
(6)会场礼堂。指支队以上单位的礼堂、会场。
(7)公共用房。指伙房食堂、生活服务用房(含洗澡、理发、锅炉、变电室、服务社、室外厕所);由部队提供的商业服务用房(邮局、粮店、储蓄所);住用单位自办的幼儿园学生用房(含学生宿舍、教室)等。
(8)车库。指住用单位编内或编余的各类机动车辆、战斗车辆、特种装备等停放的房屋。
(9)库房。指住用单位存放本单位使用的各类物资器材,包括军需、器材、卫生、油料、作战、通信等用房。(www.xing528.com)
(二)按照营区的设施划分
(1)营房。基层所使用的房屋均属营房。
(2)场地。包括营区内的各种训练场、车场等。
(3)给水设备。包括室内外上水管道、龙头、闸阀、蓄水池、水泵、储水箱等。
(4)电器、照明设备。包括发电机组、配电设备线路、电表、电灯、开关、电器设备等。
(5)取暖设备。包括锅炉、管道、火炉等。
(6)营区树木。包括营区内的树木和花草。
(7)道路。包括营区内道路和公路支线。
(8)营区附属建筑物。包括护坡围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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