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粮食定量现行标准》(后需〔2009〕159号)分基本标准和补助标准。基本标准:支队(含)以上警官、文职干部、女士官(兵)、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伤病员、客饭粮(不能超过7天,限义务兵直系亲属)执行每人每天500g标准;大队(含)以下人员,男士官(兵)执行每人每天700g标准。补助标准:除离退休人员、伤病员、客饭人员不享受每人每天50g补助外,其余人员都享受每人每天50g补助标准;夜餐人员、新兵集训期间执行每人每天100g补助,但不能超过90天。当执行补助标准的人员同时符合两种补助条件时,只执行较高的一种。
(一)执行各类灶的人员
1.执行一类灶的人员
(1)义务兵、院校学员。
(2)消防大队以下部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干部、士官。
(3)从事专职训练警犬的人员。
(4)在医院、卫生队、门诊部(有编制床位)住院治疗的伤病员。
(5)驻西藏自治区的部队、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和库地以南高原地区的部队、驻青藏公路沿线的日月山以东执行实物供应部队和日月山以西部队。
(6)驻非实物供应类区海拔3000m(含)以上地区的部队和川藏公路二郎山以西、金沙江以东沿线的部队。
享受一类灶别的副食、燃料人均每天定量标准(后需〔2009〕159号):畜肉180g,禽肉60g,禽蛋70g,鱼虾90g,牛奶200g,大豆80g,蔗糖30g,植物油50g,蔬菜750g,水果200g,食用菌(干)5g,干菜10g,燃煤1000g。另外,新兵集训期间(不超过90天)和夜餐人员每人每天享受10g植物油补助标准。
2.执行二类灶的人员(www.xing528.com)
(1)部局确定的消防特勤大、中队和水上中队人员。
(2)部局确定的驻实物供应类区的消防特勤大、中队人员。
(二)执行各类伙食补助的人员
1.执行一类补助的人员
消防部队执行一类灶人员。
2.执行二类补助的人员
(1)在医院、卫生队、门诊部(有编制床位)住院治疗的伤病员。
(2)驻海拔4500m(含)以上的部队。
3.执行三类补助的人员
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或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期间,且连续作战4h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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