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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资源环境法律问题建议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毒有害废物名录和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另外是“危险废物”防治,并非只针对名录,所以,未在名录的危险废物自然应该包含在内,这是法律本身对未来事件预见性的要求。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处建议参照《国法》规定。

西部地区资源环境法律问题建议

(一)对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三方资质或者能力的要求

第十八条〔第三方利用或者处置〕

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交由第三方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

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第三方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核实确认,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

该条第2款对废物生产单位将废物交第三方时作了两个限制:确认第三方资质;不得将废物交无资质单位。这样规定,等于是把对第三方资质的“确认责任”全部归责给废物生产经营单位。相比第三方,废物生产一方的责任明显偏大,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第三方本身的诚信责任等都被忽视掉了。因此,建议将第2款修改为:“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废物交由无资质第三方处置;无资质第三方不得利用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二)生活垃圾分类是否合理、可行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纸制品、塑料、玻璃、金属制品纺织品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砖瓦、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惰性垃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和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等。

建议:分类还是遵循常规做法,让普通群众能看明白分类的含义。因此对分类“(二)有机易腐垃圾”建议直接改为“厨余垃圾”。因为“花木”当中的“花”易腐,但“木”就难说了,可能更多的是不易腐。而且,很少人会把“花”当垃圾,所以,花木也许更应该归入其他垃圾。其次,“有机易腐”是什么意思,寻常百姓也可能不知道,还得增加名词解释,这就没必要了。

再就是“落叶”如何归类?——建议放入“其他垃圾”。因为“落叶”的内容可能比较复杂,包含了部分生活垃圾,如塑料袋废纸、烟头等,还可能有艾滋病人随地吐痰留下的唾液,就成危险废物了。但不可能对“落叶”进行更细的分类。(www.xing528.com)

“有害垃圾”的分类复杂,想穷尽,但穷尽不了。比如“充电电池、纽扣电池”似乎并不能穷尽所有有害电池(如大大量的一次性有毒有害电池),所以建议可以归类简化,修改为“有害垃圾,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电池、日光灯、化学产品、过期药品等”,就基本能涵盖原规定的含义了。

“其他垃圾”分类复杂。可以概括表达为“其他垃圾,包括建筑装修垃圾、煤灰渣、废弃家具、纸巾及厕所用纸等”。原规定当中使用了“惰性垃圾”和“不可降解”两个高深词汇,还得专门规定名词解释,不然怕没上过理工科大学的普通群众看不明白。

(三)一次性输液瓶(袋)和其他未列入国家危险品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规制是否合适

第三十四条〔危险废物范围〕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处置一次性输液瓶(袋)和其他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有毒有害废物名录和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议:《省规》第二章第二节专门是“医疗废物”的规定,而且“第二节第42条”第2款还对“医疗废物”的概念含义进行了规定。那么,“一次性输液瓶(袋)”明明是“医疗废物”,放在第二节里面就更合乎情理一些。另外是“危险废物”防治,并非只针对名录,所以,未在名录的危险废物自然应该包含在内,这是法律本身对未来事件预见性的要求。因为,危险性产品随着技术进步会不断出现的,当然应该纳入法律防治当中。

(四)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不同情形下许可证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此处建议参照《国法》规定。具体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经营单位和“利用”的经营单位,并对两者资质规提出不同要求。《国法》对前者要求是“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对后者要求向“国务院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监管严格程度明显不一样。而且,借鉴“天津大爆炸”经验,笔者认为,此处应该加上“申领经营许可证,应征得所在地大多数群众同意”既落实知情权,也增加监督。

●本文为李永宁教授于2015年10月应邀为省人大组织的《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治条例(草案)》修改讨论会撰写的会议发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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