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序 言
我联合国人民
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进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www.xing528.com)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而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球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可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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