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泛指“美好河山”。但把“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相并列,“绿水青山”就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因为,“金山银山”作为“财富”的表现形式,必然是与财产权紧密关联的,如财产权的主体、客体的判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等。因而,“绿水青山”不再是“泛指”,而成为法学上的概念。如何从法学上理解“绿水青山”呢?
要明确绿水青山的法学含义,首先应当从它的对应物出发,依据对应物的特点,从相反的含义中进行推理和逻辑归纳。什么与“绿水青山”相对呢?根据中文的反义词关系,本文认为与“绿水青山”对应的应当是“黑水荒山”。“黑水荒山”是“绿水青山”的反义词。黑水,即污染的水,干涸的河床也会是黑色的。荒山,即缺少植被,裸露出砂土岩石,不方便动物栖息,甚至荒(石)漠化的山体,就是“荒山”。所以,“黑水荒山”就是水源污染或干涸,山坡植被破坏,山体荒漠化或石漠化的现象。“黑水荒山”可能是自然原因形成的;但根据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1]这些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人类对环境生态的过度使用和破坏引起的,如在水源地任意排污造成水体污染,或者乱砍滥伐,影响植被及草木根系对降水的遮蔽、吸储和阻滞,破坏水源涵养能力,致使水源枯竭、断流;同时,由于水系及植被的破坏,也可能形成山体的荒(石)漠化。二是不注意养护生态环境造成的,譬如在已有人为干扰的前提下,物种之间的原有平衡被破坏,任由山林中的特定物种恣意生长,在不同物种间形成非平衡性生长竞争,致使原有种群破坏、衰退;或者放任外来物种侵入,蚕食原有物种,引起与当地特色环境相适应的自然生态发生衰退;也可能因对地表水流不施以合理影响,无法自然形成径流而造成降水瞬时蒸发,导致河流缺水、断流等。三是完全由极偶然性自然原因引起,如地震地裂、雷击电闪、滑坡泥石流等对水源、植被、山体的破坏。水源、植被、山体的破坏,自然就形成了“黑水荒山”。(www.xing528.com)
所以,“黑水荒山”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不和谐,是不尊重自然、不顺应自然、不自觉保护自然引起的。与“黑水荒山”相对应,“绿水青山”的本质应该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自觉保护自然形成的。因而,“绿水青山”反映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1)人与环境友好。核心标志是人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进行活动,人类活动造成并累积的污染物不突破环境本身的自净能力,人类活动不对环境造成任何危害;(2)人与生态友好。核心标志是人在自然资源承载力范围内进行活动,人对不同资源要素的开发和使用不会突破资源承载力,不会导致任何生态破坏;(3)人能够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不会发生“资源约束趋紧”[2]的压力,既能满足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需要,也能够满足后代人对自然资源的公平和正常使用;(4)人能够正确认识并科学合理运用自然规律,遵循自然规律约束人类行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5)人为维护环境生态,确保与自然和谐相处,会不断纠正人类自身的行为,如关停或搬迁与环境、生态不“友好”的企业,以及按环境生态要求调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以纯粹经济利益作为规划的出发点。人对自身行为的纠正以及按环境生态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必然会付出机会损失甚至直接成本损失;[3](6)人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有限的改造自然,促使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不断趋于和谐,如流域上游水土保持的人类行为对全流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以及水量调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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