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土地立法中,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但没有土地资源保护法,没有专门规定在开发中如何保护土地资源,必然导致土地资源破坏与流失等一系列问题。现在关于土地保护方面的法律规章,只是散见在一些相关的文件中,尚无正式的法律和行政规章。
1.关于现行土地制度问题
有学者认为土地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土地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法律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目前市场经济不适应。具体表现为:土地征用法律制度与市场体制不相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要素市场,实际立法过程要素市场是不统一的;现行法律补偿只给土地所有者,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设置其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所有权变动时,同时消灭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仅给承包人赔偿地上附着物,没有对其他物权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配不合理,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配。因此,土地使用费应收归中央财政,可以直接遏制地方政府在征用、出让土地过程中取得财政收入,可以保证中央政府对农业区域给予财政支持,保证粮食安全。
有学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流转中受让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应当扩大。有学者建议用地应分为农用地、工用地和生态用地。(www.xing528.com)
2.关于土地节约政府管制
有学者针对非农建设用地节约政府管制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1)我国尚未有一部统一的有关节约土地的法律法规,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针对非农建设用地,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国家的土地所有者职能与作为国家管理机关的管理者职能不分;其二,国有土地产权体制不适应,在节约土地方面的激励和创新机制严重不足,导致资源利用严重浪费,引起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以及政府各管理部门之间的经济博弈,人为扩大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越权批地;其三,土地总量与用途管制制度不完善,表现在: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不完善,土地规划制度不完善,土地供给计划制度不完善。其四,土地价格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公告地价制度不完善和最低限价制度规定流于形式。(2)土地节约政府管制法律对策。其一,合理配置政府职能与结构,使土地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其二,建立城市土地划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直属土地,实现产权交易的完整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其三,优化存量土地供应,提供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其四,控制增量土地供应;其五,实行土地供应计划管制;其六,土地储备管制;其七,土地价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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