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性国际组织是区别于一般性国际组织而言,它的活动主要限于某一专门领域。专门性国际组织早于一般性国际组织而存在。早在1804年就出现了法国与日尔曼创立的莱茵河委员会(Rhine Commission)。但专门性国际组织主要在19世纪后半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增加,构成了现代国际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此,我们只论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联合国现有17个专门机构。这些专门机构都是根据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的决定而成立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部门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有三个特点:
(一)专门性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组织,它们是由各政府制定一定的创建文件而成立的,这种“政府间”的性质是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最根本的特征,说明它们既不是政府之上的组织,也不是民间组织,而是政府间的专门组织。
(二)专门性国际组织是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专门组织。这种专门性是联合国专门机构同其他一般性国际组织的主要区别。
(三)专门性国际组织同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它们是根据同联合国签订的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是根据联合国的决定而成立的。这种协定和决定,使专门性国际组织正式被纳入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法律人格,原则上是由其组织文件确定的。其他国际文件,如它们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协定、同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协定、以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等也对专门机构的法律人格作了相应的规定,承认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缔结条约、取得和处理动产与不动产、进行诉讼等法律行为能力。
专门机构在国际经济、社会、文教和技术方面的专业活动,需要它们尽可能同有关的各个国家进行广泛接触。因此,专门机构的职能虽然具有专业性,但是在成员的吸收上则要求具有普遍性。目前,绝大部分专门性国际组织(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外),其成员国都达到100多个。
参加专门性国际组织,特别是参加政府间的专门机构,必须是主权国家。但有个别专门机构允许非自治领土或地区加入,如世界卫生组织,不过这种成员的权利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联合国绝大多数专门机构,以全体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大会的职权一般为制定方针政策、通过预算、选举执行机关成员、制定和修改有关约章等。大会由各成员国的政府代表组成。各机构的大会一般每一、二年召开一次,万国邮政联盟的全权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各机构都有一个理事会或执行局作为执行机关。它的职责是执行大会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理事会或执行局的成员多由大会选举,但也有按定额委派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如此。
秘书处是各专门机构的常设机构。秘书处主要负责各常设机关的协调工作和秘书工作,并处理各种经常事务,成为专门性国际组织的核心。(www.xing528.com)
各专门性国际组织,一般都采用多数(包括特定多数)表决制。但个别专门机构则采用特定的表决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四个国际金融机构采用按基金份额的多少来分配表决权的方式。
联合国的17个专门机构是:(1)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ITU),1934年正式成立,从1961年起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2)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1919年成立,1946年成为第一个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3)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1948年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4)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1951年3月19日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ic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1970年4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1945年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7)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World Bank;IBRD),1945年11月27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8)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1960年9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9)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1956年7月成立,1957年2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在华盛顿;(10)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1874年成立,1948年7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伯尔尼;(11)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UN),1945年10月正式成立,1946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罗马;(1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1946年11月成立,总部设在巴黎;(1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1947年4月4日成立,同年10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蒙特利尔;(14)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1959年1月正式成立,同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15)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1977年11月3日正式成立,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罗马。另外,还有两个通过联合国建立起来的专门机构,一个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1957年7月29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维也纳,它同联合国的关系也和其他专门机构相类似。另一个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它是一个多边条约,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但它的活动特点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性质和地位同其他专门机构是一样的。以上17个联合国的专门机构,除关贸总协定外,我国均已加入。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努力,争取早日恢复我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
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4月由美国、中国等23个国家和地区起草,同年10月30日正式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总部设在日内瓦,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关贸总协定共分4部分,38个条款。协定所确定的主要原则有:(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的自由竞争原则;(2)互惠或对等原则,对发达国家来讲是总体减让,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互惠,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3)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无条件自动给予所有缔约国;另一层含义是在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不要通过给予后者以较劣的待遇来实行歧视;(4)只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唯一手段,不许采用非关税壁垒的方法进行保护;(5)贸易壁垒递减原则;(6)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企业以低于成本或国内价向外国倾销商品,反对出口补贴,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7)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限制外国产品进行竞争,应加以禁止;(8)要求实施全国统一的贸易政策法规并具有透明度。
以上8个原则是一般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关贸总协定还制定了特殊条款。(1)保障条款,这是总协定中的基本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当某一具体产业由于受到大量突然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造成严重损害,如出现严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利润率大幅度下降或亏损时,可以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但该行业有义务进行结构调整。(2)特殊优惠待遇,总协定规定了一系列发展中国家享受的特殊优惠待遇,主要有:(A)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它所要求的发展中国家14%的关税税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4%的现有税率水平;(B)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减让关税而不必把这种减让给予发达国家;(C)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实行出口补贴,还可以享受普遍优惠制(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GSP),这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待遇;(D)发展中国家可以以国际收支逆差为由,实行进口数量限制;还可以在顺差的情况下,以保持足够的外汇储备满足发展需要和维持其金融地位为由,实行进口数量限制。但是,该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应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考察决定。
关贸总协定问世40多年来,参加国已达105个。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额的90%。关贸总协定已成为国际上唯一最具权威的国际经济贸易多边协定,是各缔约国之间进行外贸、制定外贸政策的准绳,被称为全球经济“联合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已成为每个要求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希望在国际竞争的大舞台上施展自己独特本领的国家的奋斗目标。
我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50年3月,台湾当局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1965年又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会议。我国于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关贸总协定于同年11月撤销了台湾当局观察员资格。1986年7月,我国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申请。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决定成立中国问题工作组,开始对我国外贸制度进行评估。
加入关贸总协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必然大有促进,我国可以通过加入关贸总协定享受在成员国范围内的无条件、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从而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可以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可以通过关贸总协定特设机构合理、顺利地解决贸易争端;还可以通过关贸总协定,及时了解国际贸易情况和总协定内各国的贸易政策、贸易法规、贸易协定及贸易统计资料等,这对掌握各国贸易动向,及时调整我国的外贸政策大有益处。再有,我国还可以利用关贸总协定这一极好的讲台,大力宣传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以进一步促进与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技术等领域的合作。此外,加入关贸总协定,还可以把国际竞争机制引入国内,促进国内企业增强竞争意识,完善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成本以经受住“公平竞争”的严峻考验。当然,加入关贸总协定,也会使我国的一些产业部门受到冲击,特别是一些经营不善,成本过高,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面临倒闭、破产的危险。但是,从参加国际竞争大循环,将有利于全面推动国内的改革开放,促进与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的大局考虑,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利大于弊。
目前,我国的外贸制度还有一些不符合总协定规定的地方,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关贸总协定规范的贸易限制。我国正在积极加以改进,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尽早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在中国政府的努力下,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于1992年2月第10次会议上,结束了对中国外贸制度长达4年的审议,下一步将进入到起草议定书的实质性谈判阶段。从1993年3月中旬开始,举行了多次工作会议,就议定书问题和关税减让问题进行了磋商谈判。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缔约国的地位已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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